官司好不容易打贏了,申請人卻拿不到錢,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這樣的事情。關于執行,很多申請人認為只要自己向法院申請執行,就可以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錢,甚至有人直接跟法官要錢。其實經常會碰到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有一種無奈叫“執行不能”。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后標的仍不能執行到位的案件,一般稱為“執行不能”。“執行不能”是當事人自身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今天,一起聽聽管城區法院執行法官給你聊聊“執行不能”那些事兒。
什么是“執行不能”?
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的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已經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這類案件被稱為“執行不能”案件。
“執行不能”的都有哪些案件?
這類案件所涉債務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法人債務。被執行企業債臺高筑、瀕臨破產,甚至處于無人員、無財產、無辦公場所的狀態,或者企業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后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另一類是自然人債務。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案件,被執行人自身財力有限,無房、無車、無存款、無股權、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也無收入來源,甚至喪失勞動能力的。
如何防范“執行不能”的風險?
交易前應做好交易對象背景審查,選擇信用度高、履約能力較強的人作為交易對象,并爭取對方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等多種形式來擔保自身的債權,確保在交易風險發生時有擔保財產可供償債。
訴前、訴中及時申請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明確財產進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執行不能”風險。
執行過程中,申請人權利的實現不僅依靠法院的執行措施,更有賴于申請人的積極配合。申請人在立案時應提供被執行人的聯系電話、通訊地址、財產信息等詳細的執行線索,使得法院能快速、具體地執行到位;
積極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法院將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的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
“執行不能”案件如何處理?
終結執行。法律規定,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后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律規定,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并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司法救助。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所有執行措施后,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而申請執行人經濟條件極其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由申請執行人提供法律規定的材料后,對其給予一定經濟救助以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案件“執行不能”法院就不管了嗎?
當然不是。人民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后,通常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結案,并納入“終本案件庫”管理,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法院有專門設置的終本維護團隊,申請人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立即申請恢復執行,法院會盡最大努力兌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管城法院一直高度重視“執行不能”案件的處理。訴訟立案時,告知原告訴訟風險,正確引導原告采取保全措施,先保后執;執行立案時,通過送達執行風險告知書,初次約談筆錄,重點詢問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下落情況、聯系方式、保全情況等,第一時間掌握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及下落情況,同時強化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舉證責任意識和主動承擔“執行不能”的后果意識;進入執行后,及時告知其財產查詢結果及對被執行人采取的各項強制措施等情況。
案件終本時,會在文書中詳細介紹法院財產調查情況以及終本程序后申請人的恢復案件權利。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