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受到不法侵害,掙脫后從四樓跳下,身體多處受傷,出院后,脾氣變得異常暴躁,白天時常大喊大叫,晚上經常被噩夢驚醒,身心受到極大傷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能否提出民事訴訟,對被害人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今天,記者獲悉,新鄭市檢察院已辦理了一起涉及未成人精神損害賠償案,法院采納了檢察院的支持起訴意見,被害人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醫療費等其他各項費用20余萬元。
今年8月,未成年人小杰(化名)和好友結伴在街上玩耍時,被陌生男子王某搭訕,由于手機沒電,也想找地方給手機充電,經過幾句簡單交流,了解到王某的住處就在附近,涉世未深的小杰就跟著王某來到王某租房處,上到四樓王某家門口時,小杰的同伴感覺事情不妙,扭頭就逃,小杰則被王某強行拉進室內,王某表示想和小杰處對象,被小杰拒絕,王某抱著小杰,欲對小杰實施強奸,小杰強烈反抗,掙脫之后,就往門口跑,見房門緊鎖,跑到窗戶處,面對步步緊逼王某,小杰無奈從四樓跳下,導致足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肺挫傷,多出軟組織損傷。小杰被路人發現送至醫院治療,王某被警方控制。
新鄭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受到應有的懲罰。但檢察官回訪被害人時,了解到案發后小杰情緒一直不穩定,害怕與陌生人接觸,不敢一個人睡覺等行為。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被告人及家屬一直沒有對其作出任何經濟賠償,高額的醫療費、康復費讓小杰一家生活更加拮據。承辦檢察官賽艷認為,被告人的行為給被害人帶來了巨大的精神損害,符合《民法典》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新鄭市檢察院將支持起訴書送達后,新鄭市法院經過合議庭合議,采納了檢察院的支持起訴意見, 依法判決被害人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及殘疾賠償金等其他各項費用20余萬元。
新鄭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霍曉麗表示,保障未成年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除了應對受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損害治療費用和心理康復治療費用等直接物質損失賠償外,也應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更體現對未成年人優先、特殊保護的原則。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賽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