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太多,駕駛證的12分被扣完了,這位司機心存僥幸依然駕車出行,結果被查了。
11月25日,鄭州交警十一支隊在科學大道對過往車輛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京N7***1號輕型貨車駕駛員王某駕駛證信息異常。
經核查,王某的駕駛證處于違法未處理、超分、扣留狀態,此狀態下是禁止駕駛機動車的。最終,民警對王某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并依法對王某作出了處罰:扣6分,罰款200元。
交警對此做了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依照《交通法》的規定:對沒取得駕照或駕照被吊銷、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15日以下拘留。
因該駕駛員走的是高速,民警按照“實施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這一項進行處罰的,罰款200元,扣6分。
鄭州交警提醒:駕駛員應隨時關注自己的駕駛證狀態,一旦駕駛證記分超過12分,請勿駕車,并在規定時間內參加申請、學習、考試,及時恢復駕駛證正常狀態。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徐富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