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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退還車款+三倍賠償!買輛二手瑪莎拉蒂,隱瞞了4次事故,法院判了

          2023-12-14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買到手的二手瑪莎拉蒂出過4次事故,二手車銷售公司卻沒有告知!今天,記者從金水區法院獲悉,這事兒有了最新結果,金水區法院判決,退還車款53.5萬元,并且3倍賠償160.5萬元。

          王某在某汽車銷售公司張某的推薦下,花了53.5萬元買下一輛二手瑪莎拉蒂,合同約定該車是精品車,無重大事故、無水泡、無火燒等情形。可兩年后,王某委托朋友賣出該車時,查詢到該車在交付給王某之前存在4次事故,且存在重大事故的情形。王某認為該公司在出售時故意隱瞞車況,自己遭遇欺詐,與張某及汽車銷售公司協商退錢及賠償,但遲遲未能解決。王某將該汽車銷售公司和張某及車輛原產權登記人陳某訴至鄭州市金水區法院,請求撤銷雙方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合同》;判令被告退還購車款53.5萬元,并按照購車款的三倍賠償160.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汽車銷售公司作為專業的二手車經銷公司,在銷售過程中隱瞞了案涉車輛存在重大事故的事實,已經構成欺詐。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王某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合同》;汽車銷售公司退還王某購車款53.5萬元,并賠償損失160.5萬元;王某將瑪莎拉蒂車輛返還給汽車銷售公司。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說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可要求增加賠償

          法官表示,根據《消費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根據《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分享到: 編輯:朱琳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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