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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買輛新能源車,自家車位充不了電?一起看看法院判決

          2023-10-2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2021年,馬先生購買插電式混合動力轎車后,想在自己車位上安裝充電樁,便向電力公司提出報裝申請,由于需要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充電設施的證明材料,馬先生便向物業公司提出相關需求。不料物業公司卻以安裝地下充電設施不安全為由,拒絕出具同意安裝的證明材料。無奈之下,馬先生將物業告上了法庭。今天,記者獲悉,該起案件已有判決結果。

          鶴壁市淇濱區法院審理認為,業主可根據自己的意志,通過其選定的合法方式對建筑物專有部分進行使用。涉案車位的規劃用途為停放汽車,馬先生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符合該用途,可以停放至該車位,其要求安裝的充電樁并非汽車本身是否可安裝在案涉車位上,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屬于科技進步帶來的新領域和法律空白點。

          法律空白可通過法律原則進行填補,故應根據民法原則對車位用途進行理解。我國《民法典》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從這一原則出發,安裝充電樁系新能源汽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馬先生有權在其使用的車位上安裝與其汽車配套的充電樁。

          對于物業公司,小區建設時鋪設的電網并不適應現在功率過高的充電樁的意見,應以供電企業的勘查結果為準,且同意馬先生安裝充電樁并不意味著物業公司可放松、放棄管理。物業公司仍可在發現侵權等不當行為時,及時行使物業管理權予以糾正、制止。物業公司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業主的合法權利。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為馬先生出具同意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

          說法:物業公司應協助業主安裝充電樁

          鶴壁市淇濱區法院鉅橋法庭副庭長孫丹丹提醒,新能源汽車屬于新生事物,安裝充電樁能有效發揮新能源汽車使用價值,物業公司應該提供必要協助。至于安裝充電樁是否會造成安全隱患,不應由物業公司進行主觀認定,而應交由相關部門進行勘察和把關。因此,物業公司應該為業主安裝充電樁提供必要協助,且在今后工作中加強對安全風險點的巡查檢查,有效防止事故發生。

          如果開發商在房屋交付前,已對小區停車位按照車輛性質合理劃分區塊、分配車位配比,且業主在購買車位時也已知曉有新能源車位和油車車位之分,并在已簽訂的協議中對油車車位無法安裝電車充電樁有明確約定,則雙方應依照約定履行。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李會軍

          分享到: 編輯:朱琳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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