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休學一年,這樣的“休學損失”該不該賠?今天,河南高院豫法陽光發布了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在校學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法院對此予以支持,最大化保護未成年人合法利益。
小李是高中在校學生,2021年6月24日,同學馮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載乘小李在路上行駛時,被沈某駕駛的貨車撞傷,致其閉合性顱腦損傷、肋骨質骨折、雙側肺部挫傷等,后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治療期間花去醫療費14萬余元,住院100多天,小李因此休學后復讀一年,支出復讀費5000元。經交警部門認定,沈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李不承擔責任。肇事車輛投保了某保險公司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時在承保期內。
治療結束后,小李的家人與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協商但協商未果,便將兩方訴至法院。主張包括休學補償5000元在內的各項經濟損失共36萬余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在核實無免責事由情形下,公司在承保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但原告所主張的休學補償非法定賠償項目,不應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沈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被告沈某駕駛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原告損失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和被告沈某承擔。原告作為在校學生身份具有特殊性,其因治療交通事故造成傷情休學一年,期間產生的學業相關的損失并非原告自行擴大的結果,且與本次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相應損失應屬于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
因此,原告要求包括休學補償5000元在內的各項損失36萬余元,法院予以支持,不超過賠償限額,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
說法:交通事故受傷休學,損失應予賠償
在校學生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傷,治療和休養的時間往往長達數月,必然難以跟上教學進度影響學業。該損失與侵權行為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屬直接損失而非自行擴大的損失,依法應當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范圍,應予賠償。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