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意外受傷誰來擔責?近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須水法庭妥善化解一起在學校發生的健康權糾紛案件,四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并當庭履行。
小明(化名)和小強(化名)均為某封閉式管理高中的學生,在校期間兩人參加學校組織的鉛球訓練課程。某天中午休息時間,二人在沒有指導老師的情況下,自行進行鉛球訓練,不幸發生意外,小明拋擲出的鉛球導致小強面部受傷。事故發生后,學校立即將小強送醫治療,小強的鼻骨粉碎性骨折、牙齒折斷、面部開放性傷口。小明的家長、學校分別墊付部分醫療費。但就賠償事宜,各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小強的父母作為代理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明的父母、學校以及承保校園保險的保險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祛疤美容費、鑒定費等共計56905.16元。
承辦法官李曉玲與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聯系,但當事人都不同意調解。
被告小明的家長表示,自己墊付醫藥費僅出于人道主義。原告小強受傷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并非小明故意為之,并且學校是封閉式管理,對學生的人身安全及體育器材的使用、管理都應當有保障,學校疏于監管才造成了本次事故,因此應當學校承擔其全部賠償責任。
學校則表示,被告小明扔出的鉛球砸到原告小強致使原告受傷,二人均為17周歲的高中生,對體育運動中的風險應具有一定的自我保護、預防傷害、消除危險的能力。兩名學生在課外時間私自進行鉛球訓練,學校并非此次事故活動的組織者,因此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學校投保了“校園責任險”,原告小強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還應返還學校墊付的醫藥費。
然而,保險公司卻認為,該事故發生系被告小明造成而并非學校造成,因此,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付責任。
為了搞清事故經過,李曉玲法官通過調取學校監控、找到事故當天的旁觀者等方式進行了調查、詢問。最終確定,事故發生時系中午休息時間,原告小強撿球后又折返回沙坑時,被小明投擲出的鉛球砸傷。
雖然基本的事實已經確定,李曉玲又多次組織當事人進行溝通,一方面從情理角度出發,指出兩個孩子正值高三的關鍵時期,解開矛盾妥善處理是當務之急,另一方面通過法律關系的梳理,分析學校的管理責任、未成年人父母的監護責任、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讓各方當事人做到心中有數。經過多方疏導溝通,四方當事人終于坐下來協商。經過多輪協商,被告小明的父母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669元,被告學校支付原告各項損失3801元;被告保險公司返還學校墊付款32876元。
協議達成后,小明的父母、學校、保險公司當場履行了協議內容,該糾紛至此圓滿解決。
為預防此類事故再次發生,李曉玲法官以案釋法,對學校及雙方父母進行了安全教育,告誡學校要加強安全防護措施,尤其在進行體育項目時一定要有專業老師指導、看護,同時,提醒雙方父母要加強孩子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避免意外發生。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