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4人團伙3個月累計幫助上線電詐分子轉移贓款130萬余元。其中兩人明知可能是網絡詐騙犯罪資金,仍雇人取現并購買虛擬貨幣給對方,幫助轉移資金。今天,記者從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的一起利用網絡為上游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案件,這兩人各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9月至12月,黃某、楊某伙同同案人李某、王某等4人(均已另案判刑)為非法獲利,形成相對固定的洗錢團伙,通過禁用的網絡軟件與上線電信詐騙分子勾連,招募并挾持提供個人銀行卡的“卡農”對上線轉入的電詐贓款進行取現,取現后在不法幣商處購買網絡虛擬幣對沖,而后將虛擬貨幣回轉給上線電詐分子,完成對電詐被害人的資金清洗。該團伙獲得取現金額的8%不法獲利在團伙成員內分贓。截至案發時,該團伙已累計幫助上線電詐分子轉移贓款130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楊某伙同李某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系違法犯罪資金仍采取協助轉移的方式進行掩飾、隱瞞,該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予懲罰。
提醒:莫因貪圖小利,淪為犯罪“工具人”
承辦法官表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虛擬貨幣交易實施的新型網絡科技犯罪案件。由于虛擬貨幣具有匿名化、無國界化等特點,其已開始被一些電詐分子所利用,成為了他們資金轉移的新渠道。本案中,被告人黃某等人的操作實際上就是在為上游電詐團伙“洗錢”,電詐犯罪分子為了逃避偵查,安排黃某等人將電詐贓款買成虛擬幣再轉到指定賬戶,隨后由另一伙后端人員將指定賬戶中的虛擬幣賣出,整個洗錢過程快速且難以追蹤,加上前、后端人員互不聯系,使得追蹤贓款去向難以追蹤,加大被查處的難度。
雖然虛擬貨幣目前不具有傳統貨幣的性質,但我國法律明確將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洗錢的行為作為犯罪處理,進而實現扼制電信網絡詐騙資金轉移的目標。如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我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禁止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洗錢等為電信網絡犯罪活動提供支持的行為。為此提醒廣大市民,提高法律意識,勿輕信以虛擬貨幣交易能夠輕松獲利的說法,更不能心懷僥幸,因貪圖“蠅頭小利”,以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幫助犯罪分子轉移犯罪所得,既影響對上游犯罪的查處,也會淪為他人違法犯罪的“工具人”。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