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買了房也住進去了,卻因沒有辦房產證,無端卷入一場開發商的債務官司,導致他購買7年的房子差點“消失”,這到底是怎么回事?今天,一起來看鞏義市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
案情:買了7年的房子無端卷入開發商的債務官司
董某與鄭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糾紛,經法院判決,該公司對董某有償還借款本金1500萬元及利息的義務,董某申請強制執行。因武某未辦理不動產權證,董某以案涉房產屬于鄭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責任財產請求予以查封,武某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經法院查明,2016年11月,武某與鄭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書,認購鞏義市某小區6號樓7層西戶房屋,總價款50萬元。簽訂協議后,武某一年內付清了全部房款并收到小區項目部出具的收據。同時,武某于2017年2月交納物業費,2018年7月交納燃氣費,并實際居住,不存在爭議,房屋屬于武某。最終,鞏義市法院判決,不得執行武某的房屋。
說法:買房要及時履行合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購買房屋所需資金較多,無疑是每一個家庭的大事。無論是從房地產公司購買新建商品房,還是從個人手中購買二手房屋,都必須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既要及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明確合同價款、交付、過戶及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又要及時履行合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在房屋未完成過戶登記手續前,絕對不能認為自己付清房款、占有房屋就取得房屋所有權。本案中原告購買涉案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規定情形,對其不得執行案涉房屋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但其未能及時辦理房屋過戶,導致房屋被查封,繼而形成訴訟負有責任,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楊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