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箱價值近10萬元的茅臺酒,從河南鄭州快遞運輸到廣東珠海途中發生破損,快遞公司拒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怎么判?今天,一起來看看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運輸合同糾紛,聽聽法官怎么說。
秦某在鄭州經營一家酒行。2022年8月,秦某在某快遞公司微信小程序下單,向遠在珠海的客戶郵寄5箱原箱茅臺酒,運費225元,包裝服務費30元,保費80元,保價金額1萬元,付款方式為寄付現結。在快遞運輸過程中,5箱原箱茅臺酒發生部分破損,收貨方拒收商品。因快遞公司拒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秦某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快遞公司賠償其損失4萬余元。
庭審中,快遞公司辯稱,雙方在《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已約定貨物損壞的賠償標準,且快遞公司以紅色加粗字體提示了秦某托寄物在發生損壞時的賠付標準,該條款合法有效。
法院經審理判決快遞公司支付秦某商品損失4萬余元。
提醒:格式合同應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民法典》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案原告委托被告快遞公司托運貨物并對貨物進行了保價,雙方之間構成運輸合同法律關系,被告作為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針對快遞公司認為雙方已經對貨物損壞的賠償標準進行約定,應該按照約定進行賠償的意見,因該約定系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第496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快遞公司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對該條款予以充分的說明和告知。案中快遞公司雖以紅色加粗字體提示原告托寄物在發生損壞時的賠付標準,但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對運單內容、保價與否將產生的不同法律后果等向原告作出明確說明,故該條款不對托運人產生法律效力。綜合案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按照原告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魯燕 通訊員 廖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