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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丨修車不付款,車不讓開走!真的可以嗎?

          2024-01-17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眾多開店的老板可能有這樣一個疑問,為顧客提供服務后,種種原因顧客不付款或者只付一部分款,可以扣留顧客不讓他走嗎?可以扣押顧客的東西嗎?今天,河南高院豫法陽光發布鹿邑縣法院審理的這樣一起合同糾紛案件,告訴你正確的操作姿勢。

          2023年1月,張某駕駛車輛在鹿邑縣觀堂鄉與另一輛車發生交通事故。經協商,張某自愿承擔兩輛車的全部修車費用,張某將事故車輛送至王某處進行維修。維修結束后,張某認為12790元費用過高,僅向王某支付2000元,王某未收到全部修車款,便將車輛扣押并將張某訴至鹿邑法院觀堂法庭,請求支付剩余修車款10790元。

          承辦法官對原、被告釋法明理,表示王某完成修車義務,張某應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款支付,若認為價款過高,可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王某未收到全部修車款,按照《民法典》規定有權留置車輛。

          后經雙方協商,張某再向王某支付修車款5000元,王某同意歸還車輛,案件妥善化解。

          法官說法:

          顧客不付款,可留置相應動產切不可扣人

          大眾所說的“扣押”,一定程度上等于法律意義上的“留置”。《民法典》設置“留置權”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平原則,保護債權人利益,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物權法》規定,留置權才不限制于幾類合同中,只要符合留置權的法定構成要件,除法律明確規定不得留置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另外,非經法定機關和法定程序,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否則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構成非法拘禁罪。所以,因種種情況顧客不付款時,可以在符合留置條件時留置相應動產,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追要錢款,切不可扣留人呦。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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