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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業主小區內滑倒受傷,物業是否該賠償?

          2024-01-16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業主在小區內遛彎,因路面積水摔倒受傷,責任該由誰擔?1月12日,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這起案件,原告劉女士拿到了期盼已久的賠償金。

          60歲的劉女士是某小區的業主,2020年11月,劉女士在小區內遛彎,準備返回自己居住的樓棟,因小區物業人員正在澆花,路面有一些積水而摔倒受傷。隨后,劉女士被物業人員送到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腳踝粉碎性骨折,住院17天,花去數萬元的醫療費用。

          “物業公司明知天氣寒冷可能結冰,在澆花時對花壇附近路面積水未及時清理,也未設置任何安全提示,應賠償我的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5萬元”。出院后,劉女士多次與物業公司交涉賠償事項。物業公司則表示,劉女士作為成年人,日常居住在小區,事發地點是其經常經過的地方,理應對自身行走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對于存在濕潤的路面更應該引起注意且盡量避免,其在經過案發地點時因不注意看路才摔倒,物業公司不需要對此負責。

          雙方爭執不下,劉女士遂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與原被告雙方溝通時解到,雙方矛盾持續時間較長,但對案件事實本身爭議不大。為讓劉女士盡早拿到賠償金,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糾紛,法官決定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法官來到劉女士家中,耐心地聽完劉女士所有的不滿,而后給老人講明事件利害和法律關系,引導其合理表達訴求;另一方面,向物業公司負責人分析利弊,讓公司充分認識到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在法官的努力下,劉女士和物業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物業公司向劉老太一次性支付賠償金,并承諾加強公共區域管理、改進服務水平,雙方就此和解。

          說法:物業對小區業主在合理限度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所謂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服務的提供者,對于小區內的業主,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合理限度內,負有相應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

          在此,提醒物業公司及其他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管理者,一定要盡到合理、審慎、全面的管理義務,加強日常巡查力度,及時了解其所管理區域的場所狀況,做好負責管理、經營區域內場地及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安保等工作,提前排查可能發生的危險與損害,更好守護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月文 文/圖

          分享到: 編輯:朱琳 統籌:歐陽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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