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舊傷”處又再次受傷,那么創傷處是否與本次交通事故有關?事故多方責任應當如何劃分?今天,一起來看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3年4月9日,袁某騎電動車與劉某騎電動車、師某駕駛的轎車相撞,袁某因事故受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主要責任,袁某、師某負次要責任。袁某將劉某、師某以及師某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共計12萬余元。
管城法院經審理認為,交警部門事故責任劃分被法院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事實及當事人賠償責任的依據。因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法院酌定被告劉某承擔50%事故責任,被告師某承擔30%的事故責任,原告袁某承擔20%事故責任。
關于被告劉某辯稱,原告此次事故發生前已經受傷,與本次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并對原告的受傷與交通事故間的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提出鑒定申請。首先原告本次事故醫療病歷并未顯示此次受傷系陳舊性傷害,其次根據原告本次住院入院記錄及2023年3月出院記錄(取出內固定物),其2021年4月的右脛腓骨骨折在本次事故發生前已愈合。故法院對其辯稱意見不予采納,對其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袁某損失共計7.5萬余元;被告劉某賠償原告袁某損失共計3.1萬余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后被告劉某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均上訴至鄭州中院,鄭州中院作出維持原判判決。
說法: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質為侵權責任糾紛,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劉某、師某對事故發生均承擔責任,對事故發生具有過錯,故應承擔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新傷與舊傷雖然系同一部位,但原告的舊傷在本次事故發生前已愈合,且被告無證據證明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傷害為原告陳舊性傷害導致,故被告需承擔不利的后果。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王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