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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可以反悔嗎

          2023-10-28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發生交通事故后,私下與肇事方和保險公司達成了和解協議,但后期發現傷勢較重、賠償金額少,還能反悔嗎?今天,跟著法官來看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的審理過程。

          2022年5月30日,項某駕駛轎車行駛至某路口時,與步行過馬路的魏某相撞,導致魏某受傷,后經交警部門認定項某負事故全責,魏某無責。事故當天,魏某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全身多處骨折。

          2022年8月4日,項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與項某、魏某三方達成和解協議,協議約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付魏某醫療費(含后續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3500元,并約定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就魏某的交通事故保險賠償義務即履行完畢。項某、魏某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保險公司另外履行其他任何賠償義務。2022年9月7日,保險公司支付魏某43500元。

          此后,魏某發現自己傷勢較重,申請對其傷殘程度及誤工、護理、營養期限進行鑒定,經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誤工、護理、營養期限分別評定為150日、90日、60日。

          今年7月25日,魏某以“保險公司故意隱瞞其傷情有可能構成傷殘的情況,造成其重大誤解才簽訂協議”為由,將項某及保險公司訴至禹州市法院,請求撤銷前述和解協議兩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1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和解協議是基于交通事故產生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原告損失的賠付,是在不確定的情形下核算的,未向事故雙方當事人充分告知魏某構成傷殘的可能性,未計算由此產生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增加的費用在協議中約定賠付的數額為43500元,而法院核定魏某的實際損失達14萬余元,兩者相差較大。魏某在簽訂和解協議時,對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及賠償數額存在重大誤解,導致結果顯失公平。根據《民法典》第147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魏某請求撤銷上述和解協議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判決保險公司在已支付43500元的基礎上,另需向魏某支付9萬余元。雙方服判息訴。

          說法:交通事故和解,顯失公平可依法請求撤銷

          禹州市法院民二庭員額法官齊克功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達成和解。但應慎重簽署和解協議,達成和解前應對傷情等事故后果有較為全面、準確的了解,以避免因誤判而事后“反悔”,確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可依法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和解協議。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李會軍

          分享到: 編輯:陶莎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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