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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交通事故發生一周后報警,責任無法認定,該怎么判?

          2024-03-12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交通事故發生后,因事故各方陳述不一致,事發現場沒有監控視頻,事故現場又被破壞……在交警部門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未確定各方當事人事故責任的情況下,法院該如何判?今天,河南高院豫法陽光發布了靈寶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3年5月8日,張某科駕駛三輪電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與對向騎電動車的張某會車,張某摔倒,造成車輛受損、張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雙方在事故發生后,均未保護現場和及時報警。

          靈寶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23年6月2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對交通事故的事實作出認定,但因現場變動,無監控視頻,且當事人說法不一致,沒有確定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共花費2290.52元,因賠償事宜雙方協商未果,將張某科訴至靈寶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和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57萬余元。

          靈寶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及時報警,未保護好現場。本案中,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張某科駕駛三輪電動車,沿靈寶市某村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與駕駛二輪電動車由東向西行駛的張某會車,致張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盡管被告否認與原告發生了碰撞,但原告駕駛電動車倒地受傷。根據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票據,原告的醫療費損失為2290.52元,因原告受傷后僅在門診治療,并未住院治療,因此原告主張的護理費、營養費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以原告在門診的治療天數為準,經核算原告治療5天,計算為759.3元,原告損失共計3049.82元,遂被告應承擔50%的損失即1524.91元。

          說法: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交通出行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一般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先由交警部門處理并作出責任認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本案中,事故發生后,雙方當事人沒有第一時間選擇報警,事故現場被破壞,導致交警無法對事故作出交通事故勘驗、責任認定書,雙方均存在過錯,法院判定雙方承擔同等民事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歐陽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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