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服務員操作不當,把熱水壺擺在了我面前致使我碰到,導致我燙傷!”
“服務員為避免小孩子誤碰,將熱水壺放到了桌子里面,還提醒注意,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的義務,所以這個責任不應該由我們承擔!”
今天,記者獲悉,在近日金水區人民法院豐慶人民法庭,顧客小新和餐館服務員就燙傷一事據理力爭,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法官又會怎么判?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小新是20出頭的年輕人,約了三兩好友在鄭州市某餐館就餐,不料就餐時被熱水燙傷右手臂及右大腿,當即前往醫院就診,經診斷確定其“右前臂燒傷(Ⅱ°);右大腿燒傷(Ⅱ°)”。餐館就燙傷事故支付700元醫藥費,后續與小新未就賠償達成一致。小新將餐館訴至金水區人民法院,要求餐館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除疤費等合計2萬余元。
經審理查明,小新就餐時,因服務人員操作不當將水壺擺放至原告面前,原告碰到致使事故發生。根據原告提交案涉事故發生監控視頻可以看出,餐館工作人員在放置水壺時為了避免同行小孩碰倒水壺燙傷,將水壺放至原告面前。餐館作為經營者,屬于公共場所管理人,其作為服務方,未盡到對危險源(熱水壺)的提醒義務和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原告小新損害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原、被告提供證據以及當庭陳述,除餐館已支付醫療費外,法院支持其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合計500余元,對小新主張過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餐館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共計500余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提醒: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
金水區人民法院豐慶人民法庭員額法官李小濤表示,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因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于合理限度范圍內,與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適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盡到注意義務,不要將自身置于危險之中。
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