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深人靜,見四下無人,一名男子偷偷潛入自己剛離職的公司辦公室,抱走兩臺電腦賣掉。本想著只是抵債自己的工資,沒想到觸犯刑法,獲刑并被罰金。今天,記者從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獲悉,該案已有最新進展。
故事還要從王某離職開始說起,2022年,王某入職某傳媒公司。一段時間后王某向公司提出離職,但公司以王某離職未提前報備為由,不予支付勞動報酬。王某心中氣憤,覺得自己太虧,心理不平衡,便偷走公司的電腦主機,以折抵公司拖欠的工資。于是,王某悄悄將公司兩臺電腦主機盜走,并以4600元的價格賣給回收商。
案發后,兩臺電腦主機被追回,公司從公安機關處領取了電腦主機,王某也將違法所得4600元退給回收商。
法院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其價值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刑法》,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鑒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認罪認罰,且涉案電腦主機已歸還至被害公司,故對王某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說法:與單位發生沖突可協商解決,千萬不要沖動害了自己
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此,公民維護自身權益要采取合法手段。當員工與單位發生沖突時,可以與公司協商解決,或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以合法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切莫通過偷盜公司物品或者損毀財物等不法行為,試圖彌補自身損失、發泄心中憤恨。這種行為不僅不可取,還可能讓自己受到刑事處罰。
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