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用身份證幫忙開家公司、辦理對公賬戶,就能包吃包住還能賺一筆傭金?你心動了嗎?當心!這背后可能是不法分子的“陷阱”。5月8日,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王某獲刑9個月,被罰金8000元。
2020年8月,王某與前同事李某聊天時聽說可以出售銀行賬戶賺錢,頓時心動不已,隨后根據對方指示到達南方某城市。李某在陪同王某游玩幾天后,要求王某使用身份證將某“皮包公司”轉讓至自己名下。隨后,王某又前往李某指定的三家銀行辦理了對公賬戶。事畢后,王某立即將公司銀行賬戶、U盾、營業執照、手機卡等悉數交給李某。王某因此非法獲利1500元。然而,王某不知道的是,正是他出售的對公賬戶,成了電信詐騙分子洗錢的“中轉站”。截至案發,這些賬戶被用于接受多人電信詐騙資金合計13萬余元。
惠濟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通過提供銀行卡的方式為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王某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并追繳王某違法所得1500元。
提醒:銀行賬戶切莫出售出借,以免淪為電詐“工具人”
承辦法官表示,對公賬戶原本是用于企業之間資金往來結算的專用賬戶。相較于個人賬戶,對公賬戶的資金流量更大,資金頻繁流轉也不易被監測到,這也導致其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盯上,成為轉移資金、洗錢的重要工具。
為此提醒廣大群眾,一方面要提升法律風險意識,不要因為貪圖“蠅頭小利”,或是被“無風險”“不用擔責”等說辭沖昏頭腦,出租、買賣個人賬戶、對公賬戶或微信、支付寶等支付賬戶。同時,也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轉賬、提現。另一方面,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網銀U盾、手機卡等,一旦不慎丟失,要及時辦理掛失或注銷,千萬不要因為一時大意或貪圖蠅頭小利而淪為電詐“工具人”。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