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網上以1.2萬元購買的隋珠品種草莓匍匐莖苗,培育數月后發現種苗與實際品種不相符,買賣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在種苗銷售期限內,買家售賣種苗盈利13萬元后起訴賣家,要求賣家退還購苗款并賠償損失,法院應該怎樣解紛?今天,來看看河南新鄭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這起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結果如何。
宋某是草莓種植專業戶,2023年9月30日,宋某通過微信群添加西安市某草莓種植園經營者劉某為好友。雙方經過溝通達成購買協議,以0.6元每棵的價格購買劉某2萬棵隋珠(香野)草莓匍匐莖苗。10月5日,宋某在支付劉某1.2萬元貨款后,收到20500棵莖苗,其中500棵系贈送。收到莖苗后,宋某立即進行繁育,于2024年3月移種到地里,又經過扦插繁育,到七八月份兩萬棵莖苗生長出約60萬株生產種苗。
在宋某售賣種苗期間,經客戶提醒,宋某這才發現劉某售賣的并非隋珠(香野)草莓品種,遂電話聯系劉某協商解決。劉某稱其售賣的確實是隋珠品種,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因種苗銷售期限僅有兩個月,宋某將種苗售賣后收入13萬元,種苗雖然盈利,但關于草莓品種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宋某遂將劉某夫妻起訴至新鄭法院,要求二人退還購苗款并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宋某與劉某雖未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但網上購買貨物,錢貨兩清,雙方建立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宋某明確購買品種為橙黃色果肉的隋珠(香野)草莓苗,而劉某稱其銷售的是紅色果肉的隋珠草莓苗,明顯不符合要求,致使宋某草莓苗繁育后再次銷售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宋某與劉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應當予以解除,劉某應返還貨款,宋某應當返還草莓苗。鑒于案涉草莓苗已經被種植,且宋某將扦插繁育后約60萬株的生產苗售賣后收入13萬元,而未售出的生產苗也育有大量草莓,亦有一定的價值,故判決劉某夫妻返還宋某草莓苗款1萬元,并駁回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唐瑩表示,“宋某要求劉某退還購苗款并賠償損失,因劉某售賣的草莓苗貨不對板,致使宋某利益受損,在案涉草莓苗已種植無法返還的情況下,劉某應當返還宋某購苗款。關于宋某要求劉某賠償損失,庭審時宋某稱種苗2元一棵,宋某貪圖便宜以0.6元每棵的價格購買莖苗,打算繁育成種苗銷售,其行為屬于典型的商事行為,宋某未辨別劉某銷售的隋珠草莓苗而購買,應當承擔劉某培育的隋珠草莓苗出現變異,即與真正的隋珠存在差異的風險。宋某所主張的損失為預期利益,且其已從繁育的生產種苗中盈利,故賠償損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說法:網購要養成索要發票或其他消費憑證的習慣
唐瑩說,消費者網上購物時常遭遇各種各樣的情況,從而引發糾紛,網絡購物時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商品,認真辨別真偽,養成索要發票或其他消費憑證的習慣。如遇“貨不對板”的情況,注意保留聊天記錄、付款記錄、購物頁面截圖等證據,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及時通過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左世友 葉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