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間生產作業中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
被相關部門責令整改后
心存僥幸拒不整改
近日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湯某
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湯某經營一家細木工板工廠,從事木材加工生意。2023年7月,應急管理部門在開展例行安全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廠車間的引風設施老舊,無火花探測消除和控爆措施,存在引發火災、粉塵爆炸等重大安全隱患,故向負責人湯某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暫停生產經營活動,待整改完成后經驗收方可恢復生產。
因整改需要更換新設備,湯某抱著僥幸心理,仍使用老舊引風設備繼續生產經營。同年10月,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廠進行檢查,要求立即停止車間集塵設施的使用并整改。此時的湯某認為充其量就是接受行政處罰,為了不耽誤生產收益仍拒不整改。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湯某在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情況下仍繼續生產經營,拒不執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的整改措施,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綜合其能如實供述罪行等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