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個快遞卻被快遞站門口的大狗撲過來咬傷,雖然狗的主人已賠付醫藥費,但還可以索要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嗎?今天,一起來看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法官是怎么判的。
2023年的一天,唐某在小區快遞站取完快遞離開時,被快遞站門口的大型阿拉斯加犬(未辦理養犬證)撲過來咬傷。涉案犬管理人白某緊急將唐某送往醫院治療,經醫院確診:唐某掌根部有1.5cm裂面、腕背可見2cm裂面,活動性出血。之后唐某為治療傷情,前后8次前往醫院,雖然產生的醫藥費白某均已賠付,但雙方對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的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唐某一紙訴狀將白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原告的主張和被告的自認,原告被涉案犬只咬傷時,被告白某系犬只的管理人,故應對原告唐某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原告未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證明或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證明其誤工時間,亦未提交工資發放流水證明其工資發放標準,但原、被告均認可事故后原告共去醫院治療8次,客觀上給原告造成誤工損失;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法院結合具體情況,酌定為100余元;關于除疤費用、營養費、手表損壞賠償,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原告的受傷部位和實際傷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判決白某賠償唐某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000余元,駁回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說法: 將大型犬只拴在快遞站門口,存在疏于管理過錯
金水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郭喜珂表示,《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第9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只的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本案中,白某養的大型阿拉斯加犬在鄭州市禁養犬名錄中,未辦理養犬證,飼養此類犬只本身屬于違法行為。被告在管理犬只過程中,雖然拴有束狗繩,但將大型犬只拴于快遞站門口,該區域屬于公共場所,白某的行為對出入快遞站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造成安全威脅,存在疏于管理的過錯。且原告未挑逗犬只,不存在過錯,故犬只的管理人白某應對原告的全部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