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經常會出現交通事故受害人是退休后的老人。對此,保險公司或侵權人經常以受害人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抗辯受害人不存在誤工費損失。那么,到底要不要賠償呢?今天,河南高院豫法陽光發布的這兩個案例告訴你答案。
案例一:退休后仍有工作,“誤工費”獲賠償
已經退休的老王騎電動車在路上行駛,被后方駕駛電動摩托車超車的小趙撞倒,老王受傷被送至醫院治療。經交管部門認定,小趙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老王將小趙告上法庭,要求小趙賠償其損失。庭審中,老王提出“誤工費”的賠償要求,小趙卻對此表示異議,認為老王已退休沒有工資收入,不應支持其“誤工費”的請求。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實地走訪和調查,并結合老王提供的微信工資轉賬記錄等證據,確認老王在退休后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并因交通事故產生了實際的誤工損失。最終,法院根據老王工作期間的收入,支持其“誤工費”的請求。
案例二:一年工資24930元,應當支持誤工費
2023年8月4日,在商水縣汝陽路與富商路交叉口,朱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與何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何某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朱某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何某某受傷后住院治療,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涉案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因朱某某和保險公司未對何某某的損失進行賠償,何某某訴至商水縣人民法院。
商水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誤工費的賠償問題。何某某認為其在某房地產做保潔工作,一年工資24930元,應當支持誤工費。經承辦法官多次與保險公司溝通,保險公司與何某某達成調解協議,同意支付誤工費,賠償何某某各項費用共計86000元。
說法:誤工不誤工,事實證據說了算
誤工費是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而不是以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作為判斷標準。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不代表實際喪失勞動能力,更不意味著喪失勞動權利。因此,誤工費賠償的認定不應受到年齡的限制,而應從實際遭受的損失角度來考慮。受害人雖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能夠證明其實際參加勞動獲取合法報酬,并因事故導致誤工的,相應的誤工費損失應予支持,以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老年人參與社會生產的積極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