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申請,租金多少、如何交,有沒有保證金?
@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想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看過來
昨日,記者從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獲悉,為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階段性住房困難,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工作,該局結合本市實際印發《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涉及保障性租賃住房定義、適用范圍、供應及配租、合同及租金、使用及運營等內容。
保租房新政適用范圍
該辦法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給予土地、財政、稅收、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在鄭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該辦法適用于鄭州市市區(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鄭東新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區域內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管理、配租管理、運營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
各縣(市)、上街區、鄭州航空港區可以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參照該辦法執行。市住房保障部門可根據市場和房源供需情況及時調整政策。
申請人應無自有住房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家庭(未婚為申請人本人,已婚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申請租住項目所在轄區內無自有住房;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面向社會供應 和定向供應相結合
面向社會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也可以面向單位整體出租,由單位配租給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職工。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閑置土地自建和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單位、本系統、本園區等符合條件的群體出租。
政府扶持的規模以上企業、重點引進或招商引資的重點企事業及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企業,可向市住房保障局申請定向供應。定向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照個人申請保障資格、定向單位擬定配租方案、報市住房保障部門錄入“系統”程序進行。定向供應的房源由產權單位(運營機構)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要求統一運營管理。定向配租的單位應對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及配租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線上申請,租賃合同最長3年,期滿可續租
配租原則和申請流程按照“一網通辦、一網通管”原則,通過“系統”實現申請、審核、配租、簽約和退出全過程在線辦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一個月前向產權單位(運營機構)提出續租申請。租賃合同期滿且未續簽合同的,承租人應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騰退后,在“系統”上采取常態化配租,面向社會供應。
租金原則上按月收取,需交2000元保證金
租金方面,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一次性交納2000元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保證金,并按照租賃合同及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繳納相關費用。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月收取,一次性預收租金不超過3個月。項目產權單位(運營機構)可自行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違約的可從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不高于同區域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90%的標準確定,租金價格按照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同一項目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不低于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根據市場租賃住房租金變化情況,實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租金調整后,租賃合同期未滿的租金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執行。
承租人不得轉租、轉借或擅自調換承租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資格,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賃住房,并結算費用:一是租賃期滿未提出續租申請的;二是續租申請和動態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三是拖欠租金拒不繳納的;四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保障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一是轉租、轉借或擅自調換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二是擅自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結構或房屋用途的;三是在承租房屋內從事或存在違規違法活動的;四是違反租賃合同約定或信用承諾應當退出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違反國家、省、市和本通知有關規定,采取隱報、瞞報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保障性租賃住房,或者違規使用房屋的,收回所承租房屋,產權單位(運營機構)有權追繳優惠部分租金,自收回保障性租賃住房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房產中介不得提供保租房轉租、分租業務
辦法明確,產權單位(運營機構)不得私自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挑客拒租。
項目產權單位(運營機構)經查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注銷其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追繳已減免稅費、獎補性資金和水、電、氣、暖已優惠差價等費用,3年內不得建設或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是取得認定書后,不按規定建設導致不能竣工驗收的;二是不按規定出租房源,造成配租對象無法按期入住的;三是擅自提高租金標準、簽訂租賃陰陽合同的;四是以租代售、變向銷售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五是違規占用或因管理服務工作失責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六是違反其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管理規定的。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轉租、分租業務,不得非法收集、提供、公開他人信息。未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產權單位(運營機構)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門戶網站、租賃交易平臺、租賃交易APP、小程序等發布保障性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租賃信息。發現上述行為,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省、市住房租賃相關政策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記者 孫雪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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