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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不低于同一項目內的人才公寓 《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正式發布

          2024-08-20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8月20日,記者從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獲悉,為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階段性住房困難,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工作,該局結合本市實際印發了《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包括保障性租賃住房定義、適用范圍、供應及配租、合同及租金、使用及運營等七個部分。

          據悉,該辦法適用于鄭州市市區(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鄭東新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行政區域內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管理、配租管理、運營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

          其中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給予土地、財政、稅收、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在鄭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面向社會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也可以面向單位整體出租,由單位配租給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職工。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閑置土地自建和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單位、本系統、本園區等符合條件的群體出租。

          采取面向社會供應和定向供應相結合的模式

          《辦法》規定,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新建項目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非改住項目取得《改建項目確認書》,完成全裝修,并符合基本入住條件可投入供應。供應方式采取面向社會供應和定向供應相結合的模式進行。

          面向社會供應的新籌集項目,堅持“人才優先”的原則進行配租。配租前市住房保障部門通過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官方網站發布配租公告,公告應明確房源情況、租金價格、房屋面積、物業服務、租賃流程等內容。剩余的房源可在“系統”上采取常態化配租方式進行社會供應。

          面向社會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照“一網通辦、一網通管”原則,通過“系統”實現申請、審核、配租、簽約和退出全過程在線辦理。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家庭(未婚為申請人本人,已婚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請租住項目所在轄區內無自有住房;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扶持的規模以上企業、重點引進或招商引資的重點企事業及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企業,可向市住房保障局申請定向供應。定向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照個人申請保障資格、定向單位擬定配租方案、報市住房保障部門錄入“系統”程序進行。定向供應的房源由產權單位(運營機構)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要求統一運營管理。

          保障性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申請審核通過后未選定房屋或選定房屋未按規定辦理后續相關手續的,則該次租賃資格自行終止。承租人年度內在同一項目配租選房不得超過兩次。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正在享受貨幣化補貼保障的家庭可以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根據市場動態調整

          保障性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1個月前向產權單位(運營機構)提出續租申請。

          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一次性交納2000元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保證金,并按照租賃合同及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繳納相關費用。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月收取,一次性預收租金不超過3個月。項目產權單位(運營機構)可自行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

          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違約的可從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不高于同區域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90%的標準確定,租金價格按照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同一項目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不低于人才公寓。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根據市場租賃住房租金變化情況,實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租金調整后,租賃合同期未滿的租金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執行。

          經批準定向供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閑置土地自建和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本單位、本系統、本園區職工出租的,租金價格由產權單位或運營機構自行確定。

          承租家庭在租住項目所在轄區(開發區管委會)內購買住房的,參照《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23〕11號)有關規定,實行過渡期保障。

          承租人不可轉租、轉借或擅自調換承租

          市住房保障部門和項目產權單位(運營機構)對承租人的承租資格和房屋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予以退出。

          由人才公寓轉化的房源承租人,租賃合同期限內符合人才公寓保障條件的,自審核通過次月起,按照人才公寓租金標準繳納。

          人才公寓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內不符合人才公寓保障條件的,自審核通過次月起,租金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繳納。

          產權單位(運營機構)不得私自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挑客拒租。

          租賃合同期滿且未續簽合同的,承租人應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騰退后,在“系統”上采取常態化配租,面向社會供應。

          承租人應將除共同申請人以外的共住人信息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向運營機構報備,保障性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的居住人數和人均居住面積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并遵守租賃合同相關約定。

          已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變化、子女就學等原因,有調換需求的,通過“系統”自主申請意向房源成功后,應及時配合產權單位(運營機構)辦理正在承租房屋的退出手續。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資格,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賃住房,并結算費用。

          (一)租賃期滿未提出續租申請的;

          (二)續租申請和動態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

          (三)拖欠租金拒不繳納的;

          (四)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保障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轉租、轉借或擅自調換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二)擅自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結構或房屋用途的;

          (三)在承租房屋內從事或存在違規違法活動的;

          (四)違反租賃合同約定或信用承諾應當退出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項目運營機構應當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維護工作,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正常使用。產權單位(運營機構)應建立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巡查。

          監督主體承擔相應責任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及房源入庫、房源信息發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運營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指導、行業監督,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督促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和項目運營機構進行整改。

          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加強對產權單位(運營機構)和承租人的監督檢查,對房源入庫、房源信息發布、房源配租、后期運營管理等工作進行指導,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產權單位(運營機構)應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門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信息化管理,完善保障性租賃住房信息,保證數據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公開、透明與高效。

          定向配租的單位應對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及配租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法律責任界定清晰

          住房保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產權單位(運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進行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不履行治安、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等職責,或違紀違法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項目產權單位(運營機構)經查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注銷其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追繳已減免稅費、獎補性資金和水、電、氣、暖已優惠差價等費用,三年內不得建設或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取得認定書后,不按規定建設導致不能竣工驗收的;

          (二)不按規定出租房源,造成配租對象無法按期入住的;

          (三)擅自提高租金標準、簽訂租賃陰陽合同的;

          (四)以租代售、變相銷售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五)違規占用或因管理服務工作失責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違反其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管理規定的。

          承租人違反國家、省、市和本通知有關規定,采取隱報、瞞報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保障性租賃住房,或者違規使用房屋的,收回所承租房屋,產權單位(運營機構)有權追繳優惠部分租金,自收回保障性租賃住房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轉租、分租業務,不得非法收集、提供、公開他人信息。未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產權單位(運營機構)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門戶網站、租賃交易平臺、租賃交易APP、小程序等發布保障性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租賃信息。發現上述行為,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省、市住房租賃相關政策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記者了解到,各縣(市)、上街區、鄭州航空港區可以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參照該辦法執行。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市場和房源供需情況及時調整政策。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此辦法規定為準。

          記者 孫雪蘋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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