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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瞭望塔 | 應為“失序”的戶外運動織密“安全網”

          2024-08-29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驚險與刺激之下,也伴隨著高風險性。《法治日報》8月28日報道,中國探險協會發布的《2023年度中國戶外探險事故報告》顯示,據不完全統計,2023年共發生戶外探險事故425起,涉及人員1350人。其中,山地事故216起,占事故總數的50.8%,較2022年增長14.2%;造成156人死亡,26人失蹤。在戶外運動細分項目中,登山和徒步相關事故數量位居前二,分別為156起和83起。

          爬山、徒步、騎行……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參與豐富多彩的戶外活動。“用腳步丈量世界”,成為許多人的生活標尺,指引他們走向高樓大廈之外更大的世界。

          一次完整的戶外活動流程規劃,有組織者,有領隊,也有參與者。目前市面上的戶外組織,由于缺乏相匹配的行業規范和監管制度,質量參差不齊;許多領隊沒有接受過系統培訓便“臨時上崗”。正像我們看到的,一個本應是“高門檻”的行業在諸多資質不足的戶外活動組織者的涌入下,失去了應有的規范與秩序。面對這種情況,如何厘清不同主體的責任,為“失序”的戶外運動織密“安全網”、系緊“安全繩”,法律法規仍然是起決定性作用的標準與尺度,更是一劑治療戶外運動“頑疾”的良藥。

          報道中相關專家認為,民法典對文體活動作出“自甘風險”的特殊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延伸專家的說法就是,“其他參加者”在某些情形下,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具體分析,對于組織者而言,如果發生意外狀況,“免責聲明”無法作為免責依據,法律法規仍是責任判定的標準和紅線。對于領隊來說道理雷同,不過仍要加上“是否是實際的策劃和組織者”和“是否營利”兩個標準,以判定其責任大小。此外,作為戶外活動信息的主要承載者,平臺的責任亦不可小覷,對于發布不實信息、誘導信息、不及時審核或刪除涉及安全隱患信息的平臺,也應將其納入法治的軌道內。由此可見,在具體的責任劃分中,差之毫厘,則失之千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護人們的生命安全和權益。

          仍需強調的是,法律法規固然重要,但個人“內心的尺度”——對于戶外運動的謹慎,同樣不可替代。在參與戶外運動之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學習相關安全知識和應急措施,選擇有資質、經過注冊的戶外運動公司,才能將自身可能面臨的風險最小化。未來,隨著法律法規不斷精進完善,隨著行業監管不斷細化加強,隨著個人安全意識與知識水平的不斷提升——各方努力之下“安全網”越織越密、“安全繩”越系越牢,“失序”的戶外運動會重新回到正向良性運轉的軌道,吸引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其中,發揮更多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更多活力,為人們的生活增添更多新的樂趣、新的光彩。

          評論員 康鈺

          《鄭州晚報》版面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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