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鄰居建房時承諾房屋不會漏雨,在房屋接連漏雨后卻不兌現承諾,房主將鄰居告上了法院,要求鄰居為承諾買單。近日,新鄭市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口頭承諾引發的糾紛,一起去看看結果如何。
新鄭市龍湖鎮李某和王某是同村村民,李某常年帶領小施工隊建民房。2020年4月份,王某將自家房屋二層接建工程承包給李某,房屋建成后,李某讓王某放心,承諾修建的房屋不會漏雨,王某也按約定將建房費支付給李某。
2020年9月,一場大雨造成王某房屋屋頂漏雨,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兌現承諾,李某及時修補了漏雨部分。2021年夏季一場下雨后,王某又發現房子屋頂漏雨,再次聯系李某,李某一直推脫沒有去維修漏雨屋頂。之后房屋漏雨越來越嚴重,嚴重影響王某正常生活,王某多次聯系李某,李某找各種理由拒不維修,雙方關系也越來越僵。王某無奈,2024年6月初又找另一個建筑隊修復了屋頂,共花費10320元。王某遂將李某起訴至新鄭法院,要求王某兌現承諾,承擔維修費用。
韓冰承辦該案后,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原告家中實地勘驗。勘驗過后,韓冰從鑒定風險、訴訟成本、鄰里和諧等角度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析理,李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最終雙方達成和解,李某自愿承擔部分維修費用并當場履行,糾紛得以實質化解。
說法:口頭承諾具有法律效力
韓冰表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只要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到欺詐、脅迫等行為的,且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口頭承諾的內容,該口頭承諾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系農村自建房屋,口頭承諾的李某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其言行具有法律效力,應承擔相應責任。法官提醒大家,對于農村自建房屋,口頭協議沒有合同,若房屋出現質量問題,首先要收集相關證據,包括口頭協議、施工過程中的照片、漏雨問題的。
記者:魯燕 通訊員:左世友 葉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