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我省發布《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可在5月8日前,登錄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建議。
在優化營商環境中成績顯著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條例》要求,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營商環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業負擔;不得濫用職權;不得懶政怠政;不得歧視民營企業;不得漠視企業訴求;不得收受企業財物;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不得違規插手經濟糾紛;不得新官不理舊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投訴和舉報;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按照規定可以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經營主體有自主加入和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的權利
在優化市場環境方面,《條例》指出,各類經營主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場準入權利。在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之外,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不得制定歧視非公有制經營主體的政策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經營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經營主體依法享有自主加入和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主體入會、退會。
根據《條例》,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違法違規向經營主體收費或者強制要求經營主體捐贈、贊助等變相收費,或者強制企業到特定機構檢測、認證、培訓等并獲取利益分成;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或實施壟斷協議;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干擾市場正常生產經營或者擾亂市場秩序。
推行經營主體專項信用報告制度
在優化政務環境方面,《條例》要求,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并公布全省各級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及其標準化工作流程、辦事指南,并及時調整。各級相關部門不得單獨設立和實施目錄之外的政務服務事項。因承接、下放、取消、調整等事由政務服務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并公布目錄清單。
本省推行經營主體專項信用報告制度。經營主體可以通過“信用中國(河南)”網站等免費獲取專項信用報告。專項信用報告可以替代有關部門出具的有無違法違規記錄的證明。
實行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優化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動線上和線下集成融合、渠道互補,推進跨地域、跨層級、跨部門政務服務事項集成辦理,實行申請表單多表合一、線上一網申請、材料一次提交。
支持“一業一證”審批模式改革探索,將一個行業準入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
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與手寫簽名、實物印章、紙質證照、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材料。
多渠道加強對營商環境的監督
在營商環境工作監督方面,《條例》指出,要充分發揮人民政協監督、黨派民主監督、工商聯等人民團體監督以及新聞媒體監督、社會公眾監督的作用,多渠道加強對營商環境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企業家代表、媒體記者、行業協會負責人、商會負責人和群眾代表擔任監督員,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條例》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借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之名收取費用,不得冒用國家機關的名義開展評價或者發布評價結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授權不得擅自發布區域性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對于沒有得到國家認可、授權或仍處于學術研究階段的營商環境評價,應注明其研究屬性,規范文字表述,避免對社會公眾和經營主體產生誤導。
記者 袁帥
《鄭州晚報》版面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