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k id="6birc"></track><option id="6birc"></option>
    <samp id="6birc"></samp>
  1. <samp id="6birc"></samp>
    1. <b id="6birc"><ins id="6birc"><ruby id="6birc"></ruby></ins></b>

    2. <tbody id="6birc"></tbody>
    3. <samp id="6birc"></samp>

        <progress id="6birc"><bdo id="6birc"></bdo></progress>

          <tbody id="6birc"></tbody>
        1. 學生體育課受傷,學校是否該賠償?

          2025-05-29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學生在體育課上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項目受傷,校方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最終認定學校在組織開展體育教學活動中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依約賠付相應損失。

          11周歲的王某系某學校在校生。2022年4月,王某在上體育課時,因參加跳高項目不慎受傷。事故發生后,王某家長認為學校疏于管理,未采取必要措施,導致孩子受傷,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學校及其投保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認為,校方日常已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師生安全教育。事發當天,體育老師在對學生強調過安全注意事項后,安排學生分組訓練。事故發生系王某擅自改變分組安排參加跳高項目所致,歸責于學校明顯不合理,學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王某主張部分賠償項目沒有依據,且超出保險范圍,拒絕全額賠付。

          法院審理查明,當天體育課上,王某未按體育老師分組訓練安排,在未接受跳高訓練和學習的情況下,擅自到跳高組練習時受傷。事發時,各組學生均在同一操場上訓練,體育老師正在指導其他組的學生進行訓練。王某受傷后,體育老師聯系家長將其送醫救治。經診斷,王某左前臂骨折,后住院治療。

          法院認為,我國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該規定,學校承擔的責任應為過錯責任。王某在事故發生時11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跳高項目的風險具有一定的認知和防范能力。學校提交證據證明其已通過日常安全提醒教育、體育活動分組等方式,履行了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如果僅因為分組訓練時,體育老師不在跳高項目現場即認定學校在教學過程中存在過錯,將過分加重學校的教育、管理責任,不利于維護學校正常教學和管理秩序,甚至會導致學校采取減少學生體育運動等消極預防手段,不利于學生成長。王某參加跳高項目受傷系意外事件,學校對此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對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王某作為被保險人,其在保險期內遭受意外傷害,保險公司應當依約承擔保險金賠付責任。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王某醫療費等損失1.5萬元,駁回了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說法:上體育課受傷,學校盡到安全責任可不擔責

          近年來,因校園安全事故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此類案件中,學校對于學生受到的損害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應從學生的行為能力、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職責、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等角度綜合考量。事故責任的認定,需同時兼顧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人民法院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避免“和稀泥”式處理方式,在審慎查明案件事實基礎上,根據《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作出裁判。對于在符合教學規范的體育活動中發生的意外傷害,不宜過分苛責校方,否則將導致學校“過度反應”,不利于正常教育教學活動開展,影響學生健康成長。同時,為分散此類意外傷害風險,建議學校、學生家長等及時購買學校責任險、學生意外險,以彌補事故發生時自身遭受的損失。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孫多嬌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陳靜

          相關新聞

          www.uuyouji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