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黃燈”開車或許都經歷過,那么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今天,來看河南省高院豫法陽光發布的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搶黃燈”肇事案。
2023年7月,陳某駕駛轎車沿市區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十字路口,車頭未越過停止線時黃燈亮起,陳某便駕車越過停止線繼續行駛,不料撞上一輛自西向東左轉彎并且闖了紅燈的二輪摩托車,造成摩托車駕駛人呂某、乘坐人王某受傷。兩名傷者均住院治療一個月左右。
經鑒定,呂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王某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交警部門認為,事故發生的原因是陳某、呂某駕駛機動車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認定陳某、呂某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王某不承擔責任。2023年11月,呂某、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以及承保陳某所駕轎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呂某、王某各項損失2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事故現場監控視頻能夠確認,在黃燈亮起的一瞬間,陳某所駕車輛尚未越過停止線。陳某忽視黃燈的警示作用,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其行為與“闖紅燈”行為同樣是不按交通信號通行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陳某應當對呂某、王某的各項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呂某8萬余元、王某9萬余元,陳某賠償呂某1萬余元、王某4萬余元。
說法:“搶黃燈”不處罰并不代表是合法行為。
黃燈表示警示,是綠燈與紅燈之間的過渡,提醒車輛駕駛人和行人交通信號燈即將變為紅燈。黃燈的設置能夠起到清空交叉路口車輛,避免堵塞,減少事故等作用。車輛駕駛人看到黃燈亮起,應當立即減速,并觀察車輛位置和路口情況。車頭尚未越過停止線的,應當停車等待綠燈。車頭已經越過停止線的,可以停車等候,也可以在不會造成危險、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情況下繼續行駛。在一些地區,黃燈亮時車頭尚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如果越線繼續行駛,交警部門并不罰款、扣分,但這只是一種人性化的執法方式,并不代表“搶黃燈”是合法行為。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才能保證人身財產安全,避免陷入民事糾紛。
記者 魯燕 通訊員?孫璐 劉方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