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貨款,法院判決償還卻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執行后“局外人”張某作為實際控制人卻通過“移花接木”方式轉移資金逃債。今天,記者從新鄭市人民法院獲悉,該起實際控制人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件已審結,法院判決張某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用法律利劍刺破法人獨立“幕后操控”偽裝。
2013年3月,鄢陵縣金某為鄭州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供應鋼材,該公司先后共欠金某貨款112萬余元。2017年4月,金某將該公司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該公司限期支付金某貨款112萬余元及利息損失。該公司不服判決上訴,同年8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該公司仍未履行給付義務。執行階段,法院窮盡所有執行措施,仍未發現該公司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2018年6月,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1年12月,金某發現該公司存在轉移資產嫌疑,遂以該公司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調查詢問筆錄中證實,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僅為掛名,不參與公司運營,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張某。同時,該公司對公賬戶流水中亦顯示,公司與他人簽訂掛靠合同并對外經營,公司收到款項后,大量資金被轉入財務人員劉某的個人賬戶,隨后部分款項又由劉某賬戶轉入張某個人賬戶。
金某認為張某作為宏遠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導致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嚴重侵害其利益。2024年7月,金某將張某起訴至新鄭法院,要求張某對鄭州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庭審中,張某辯稱自己不是原基礎判決的被執行人,沒有義務承擔基礎判決的付款責任,并稱其與鄭州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賬戶往來屬于其他項目支付的各類人工及材料款,屬于正常的業務款項,不是公司的財產,請求法院駁回金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金某提交的證據中多份公安詢問筆錄記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財務人員劉某及張某本人均認可張某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并實際經營該公司。且張某及公司股東至今未對公司完成出資,張某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存在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債權人,資本顯著不足的情形。法院判決張某對鄭州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向金某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說法:不得濫用公司的控制權逃避債務
實際控制人并非以是否為公司股東為判斷依據,而在于其是否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該案中,通過多方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足以認定張某對該公司享有實際控制權。
實際控制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表現形式多樣,核心是通過操控公司使其喪失獨立性,淪為個人逃避責任的工具。
新《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規定雖未明確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同樣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實際控制人相當于股東的地位,若放縱其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將背離法律公平公正。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也并非絕對原則,當實際控制人濫用該地位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法律必將突破法人獨立外殼,追究其連帶清償責任。這既維護了市場交易的公平正義,也警示實際控制人必須依法合規經營,不得濫用公司的控制權,任何試圖通過玩弄“控制權游戲”逃避債務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嚴懲。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葉春苗 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