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市某小區業主竇某因未購買小區車位,在車輛進出時與保安發生矛盾。為發泄私憤,竇某將保案室玻璃等砸壞,不僅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還被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今天,記者獲悉,河南新鄭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侵權糾紛案。
業主竇某在購房時未購買小區車位,根據該小區物業公司有關規定,未在小區購買車位的業主及外來車輛禁止在小區車庫內停放。不過,為便利小區業主生活,規范小區安全管理,無車位業主的車輛進出小區需按要求完成登記方可進入,但登記次數有所限制。此前,竇某就多次因車輛進出遭阻攔問題與小區保安發生爭執。
2024年12月,竇某開車回家,在入口處再次被保安攔下,未開啟道閘放行。竇某認為,自己工作勞累,還要下車登記,同時又覺得自己掏錢買的房子,卻不能正常回家,心里十分窩火,隨即與保安發生爭吵,雙方互不相讓。情緒失控的竇某撿起路邊石塊,將保安崗亭玻璃等砸壞。
物業公司當即報警,公安機關現場勘查取證后,認定竇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損毀財物,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2025年6月,小區物業公司將竇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竇某賠償保安崗亭玻璃維修費用2600元,并賠償因竇某侵權行為導致的其他損失2000元。
庭審中,竇某辯稱,其是小區業主,回家是正當權益,保安不應阻攔。并稱此前其按要求登記后,車輛便能進出小區,且其他未購買車位的業主也是登記后就可通行,唯獨每次自己進出小區總會遭到保安惡意阻攔,是物業和保安故意針對自己。如果沒有保安挑釁,其也不會砸玻璃,認為物業公司和保安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竇某因車輛進出小區問題與小區保安發生爭執,新鄭市公安局已就該行為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足以表明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竇某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關于損失賠償方面,物業公司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其因更換玻璃產生2600元損失,故法院判決竇某賠償物業公司損失2600元。其他損失,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說法:因過錯導致他人權益受損須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若行為人因過錯導致他人權益受損,須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具體涵蓋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竇某的行為,既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又造成物業公司財產損失,還損害了企業經營權益,因此竇某理應就物業公司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葉春苗 趙曉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