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金水區的梁女士喝了碗胡辣湯,卻損失了3萬元,這是怎么回事呢?今天,記者獲悉,金水法院近期審理了該起案件。
案情:
喝碗胡辣湯,摔斷3萬多玉鐲,商家被判擔責四成
2017年12月,梁大姐前往鄭州某胡辣湯餐館用餐時,沒想到意外發生了,因地面濕滑,梁女士不慎摔倒。
更讓她難過的是,戴在手上價值3萬多元的玉鐲也摔斷了。
梁女士認為商家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商家多次協商,但商家一直拒絕賠償。梁女士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商家承擔其財產損失80%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判決,根據雙方的過錯情況,確定原告承擔60%的責任、被告承擔40%的責任。
說法:
商家地面濕滑,未設置警示標識,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該擔責
法官介紹,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作為餐飲經營管理人員,對前來就餐的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被告在地面濕滑的情況下未設置警示標識,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以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原告在佩戴價值較高且易損壞的首飾時,應更加謹慎或采取為財產投保等方式分散風險,所以原告應對該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根據雙方的過錯情況,本院作出以上判決。
鄭報融媒·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陳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