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最讓家長最頭疼的就是孩子游戲上癮,有的孩子會拿大人的手機給網絡游戲充值,動輒上萬元。等家長知道,這充出去的錢還能追回來嗎?今天,記者獲悉,南陽市臥龍區法院近日調解一起網絡合同糾紛案,經調解,5歲孩子4個月時間花掉的1.8萬元,由網絡游戲經營公司退給家長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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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花1.8萬元玩游戲
市民史先生去年查詢自己兩個銀行卡時發現余額不對,經查,從2017年10月到2018年2月4個月時間里有40筆莫名其妙扣款,扣款方是一家網絡游戲公司,扣款金額共計1.8萬元。錢是如何被扣走的?
一查讓史先生嚇一跳,手機綁定有銀行卡,5歲的兒子用手機玩網絡游戲并充值,短短4個月就花了1.8萬余元。
史先生查詢得知,兒子玩的那款游戲是上海一家網絡游戲公司旗下的手游公司開發的。史先生及律師多次嘗試與該網絡游戲公司協商解決,但對方堅持不退錢。2018年11月13日,史先生作為兒子的代理人向臥龍區法院提起訴訟。
家長和公司各執一詞
庭審中,史先生認為,兒子在玩網絡游戲消費時還不滿6周歲,為未成年人數萬元消費的民事行為與其年齡、智力明顯不相適應。史先生還認為,兒子玩的這款游戲設計存在漏洞,無法有效識別并阻止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人信息進行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消費,存在嚴重過錯,違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因此被告公司應將所扣款項全部返還。
而網絡公司則辯稱,原告方未能證明涉案充值行為系5歲的原告所為。即使認定涉案充值行為由原告實施,被告也已向原告提供等價的網絡服務。如認定充值行為無效,原告也應就被告提供的網絡服務進行補償。
對于未成年人玩網絡游戲造成高額消費這一行為,網絡公司認為,孩子監護人也具有明顯過錯,未采取合理措施防范未成年人接觸銀行賬號、密碼等信息,且涉案充值行為持續近半年,充值次數40余次。說明原告監護人對原告的行為缺乏關注,疏于管理,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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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調解網絡公司退款1萬元
負責此案的法官胡進鋒說,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證據規則,原告法定代理人主張系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應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將承擔舉證不能所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結合本案,作為家長,應給孩子足夠的關注,更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手機,以及銀行卡、手機的密碼,避免因手機被偷拿,或者密碼泄露,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作為網絡游戲經營方,文化部《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所以,網絡游戲開發公司,應按規定規范自身經營行為,避免此類糾紛發生。
4月3日,經法庭調解,被告網絡游戲公司于4月20日前退還原告1萬元。
想討說法須保存證據
針對此案,胡進鋒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因此,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單獨實施的行為應為無效行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單獨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如法定代理人未追認,則其單獨實施的行為應為無效行為。當未成年人實施網絡充值消費等發生糾紛時,應以未成年人為案件當事人,并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胡進鋒說,由于網絡交易的虛擬性特點,決定了該類案件取證時一般比較困難,監護人往往是事后發現。當監護人發現未成年子女存在網絡游戲充值后,應當及時對游戲的賬戶信息、充值記錄等予以保存,并及時與游戲的經營者聯系,確認游戲賬戶信息及充值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公證機構予以公證,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鄭報融媒·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胡進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