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對雙匯生產的泡面拍檔火腿腸的“香腸寶寶”和“泡面寶寶”都不陌生,而幾乎“同款”兩個“寶寶”也出現在春都的兩款火腿腸上。因此,雙匯認為春都在包裝、裝潢上涉嫌仿冒自己的產品,將擁有春都系列品牌的生產者天和泰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停止生產、銷售該款火腿腸,并向天和泰公司索賠100萬元。
一審鄭州市中院判令天和泰公司賠償雙匯30萬元,天和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25日上午,省高院民三庭把巡回法庭搬進鄭州大學法學院,經過近3個小時庭審,將擇期宣判。
▲春都(上)和雙匯(下)的香腸外包裝
春都火腿腸因涉嫌抄襲雙匯外包裝圖案被查下架
?因涉嫌抄襲雙匯公司火腿腸外包裝,法庭上,雙匯公司列舉了春都公司多起在超市或商場銷售的春都泡面搭檔火腿腸被扣押,并責令其下架。
?如2018年1月29日,因涉嫌生產、銷售“泡面搭檔”火腿腸,偃師市工商局查封天和泰公司“泡面搭檔”火腿腸。
?2018年2月8日,因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火腿腸,鄭東新區工商局扣押徐改妮(鄭東新區楊橋萬客來超市經營者)銷售的春都泡面搭檔火腿腸。
?2018年2月9日,中牟縣工商局查扣當事人王小廣銷售的春都泡面搭檔火腿腸。
?2018年5月2日,周口市扶溝縣工商局責令扶溝縣唯一商貿立即停止侵權、沒收侵權香腸31件、罰款3000元。
?根據河南雙匯的申請,2018年4月4日,鄭州市中院分別到鄭東工商行政管理局白沙工商所、中牟縣工商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調取工商行政部門所扣押的萬客來超市(經營者徐改妮)、中牟縣大孟鎮小廣商店銷售的春都泡面搭檔火腿腸各一箱。
一審認定春都侵權,賠償雙匯30萬
一審鄭州市中院認為,雙匯依法獲得“第9106355號”(下稱355)注冊商標和“第9106356(下稱356)號 ”注冊商標,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案中,被告萬客來超市銷售的被控侵權泡面搭檔火腿腸,被告天和泰公司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火腿腸,與原告“355號”“356號”注冊商標除了在卡通形象的排列方位、表情、姿勢、手腳形狀等小細節處略有不同外,在圖案構成要素和構成方式上幾無差別,整體視覺效果相近,分別構成近似,且與原告的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種商品,足以使相關公眾對產品來源產生混淆,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鄭東新區楊橋萬客來超市立即停止銷售侵害雙匯公司“355號”“35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且賠償雙匯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被告天和泰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雙匯公司“355號”“35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且賠償河南雙匯經濟損失30萬元。?
焦點一
誰先獲得火腿腸上的“卡通圖案”商標權?
雙匯公司代理人強調,2012年2月21日,雙匯分別獲得“355號”和“356號”圖形商標,注冊有效期限自2012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但自2016年至今,雙匯在河南等地市場不斷發現由天和泰公司的春都火腿腸包裝圖案與雙匯注冊商標圖案極為近似,誤導消費,嚴重影響雙匯同類產品銷售收入。雙匯曾多次投訴至工商部門。
2018年1~2月,偃師市、鄭州市、中牟縣等工商部門相繼查扣被告部分侵權產品。
天和泰公司仍堅稱,天和泰公司的春都火腿腸外包裝圖案是其股東孫志恒在2010年11月10日完成的《完美搭檔》的美術作品,2011年1月1日首次發表,是早于雙匯的注冊日期,經授權,天和泰公司享有該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使用權。
焦點二
春都和雙匯“香腸寶寶和泡面寶寶”到底像不像?
在庭審現場,記者拿了兩家火腿腸的實物仔細對比發現,兩家公司的產品從外包裝看,產品名稱、包裝布局結構、圖標和外包裝的顏色,的確極為近似。
雙匯將工商機關扣押的被控侵權三箱火腿腸也帶到庭審現場。
外包裝箱、包裝袋、腸衣上均標注有“春都 泡面搭檔 泡面搭檔王 美味不可擋 , 制造商:河南省天和泰實業有限公司 ,該圖案由泡面寶寶和香腸寶寶卡通形象構成,顯示:泡面碗卡通形象位于左側,卡通笑臉下方標有“味道好極了!”字樣,火腿腸卡通形象位于右側,卡通笑臉下方標有“多年老友了!”字樣,其眉心上部有一圓點,火腿腸卡通形象手拿筷子做取食狀,卡通圖案使用水波紋狀線條作為背景裝飾。
而雙匯的產品外包裝箱、包裝袋、腸衣上均標注有“雙匯 泡面搭檔,香腸、泡面加香腸,美味不可擋,卡通圖案周圍有水波紋狀線條。
雙匯代理人說,春都的火腿腸外包裝標識與雙匯的355號、注冊商標和356號注冊商標除了在卡通形象的排列方位、表情、姿勢、手腳形狀等小細節處略有不同外,在圖案構成要素和構成方式上幾無差別,整體視覺效果相近,分別構成近似。?
天和泰公司卻辯稱,春都火腿腸外包裝與涉案注冊商標在構圖要素和整體外觀上存在較大區別,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更不會混淆;包裝上標有各自商標名稱,其使用不是商標性使用,不侵犯雙匯的商標權。
天和泰公司仍堅持,一審法院認定春都構成侵犯雙匯商標權的判決,是適用法律不當。即便是認為春都產品上的包裝圖形與雙匯的商標存在一定的近似因素,也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侵權。
鄭報融媒·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趙棟梁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