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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歲兒童游樂場內摔傷,賠償遭遇“踢皮球” 執行法官及時凍結、扣劃28萬元

          2019-06-18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感謝法官,這錢要來的真及時,正好給孩子做康復治療。”6月15日上午,惠濟區法院內,剛領完28萬余元執行款的申請執行人苗苗(化名)的母親,激動地向執行法官連聲道謝。

          三歲兒童游樂場內摔傷,賠償遭遇“踢皮球”

          2014年12月的一天下午3點左右,時年3歲的苗苗在奶奶的陪同下到家門口的一處游樂場玩耍。進入游樂場后,苗苗先后玩了蹦床、蹺蹺板等設施,隨后又到一架綠色的秋千上玩耍。眼見苗苗自顧自玩的很開心,奶奶便起身坐到了一處長椅上準備休息一會兒,孰料意外就在此時發生了,苗苗在玩秋千的過程中,不慎跌落到地上并摔到了頭部。

          ? 受傷后昏迷的苗苗很快被送到了醫院,經診斷為重度顱腦損傷并進行了手術。后經法院委托鑒定,苗苗顱腦損傷后外傷性癲癇構成10級傷殘。

          事發后,苗苗的父母多次找到游樂場及場地租賃方協商賠償事宜,卻遭遇了“踢皮球”。于是,苗苗便將游樂場的經營者毛某和場地出租方某中心起訴到了法院,請求二被告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2萬余元。

          庭審中,馬某表示,苗苗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某中心則辯稱,苗苗的受傷是因監護人看護不力所造成的,應減輕自己的責任,且其僅為場地租賃方,應由游樂場的經營者馬某承擔賠償責任,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判游樂場賠償傷者28萬元,但遲遲沒行動

          ?惠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馬某作為游樂場的經營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苗苗摔傷,其應對苗苗摔傷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由于苗苗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苗苗奶奶在配同其到游樂場玩耍時,未能良好盡到監護人職責,應當減輕馬某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案情,確定責任比例為各50%。被告某中心作為場地出租方,有責任對所出租場地的合法使用以及使用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盡到注意義務和監管提示義務,但未盡到該責任,應當與馬某對苗苗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馬某賠償原告苗苗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8萬余元;被告某中心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馬某不服,提出上訴,鄭州中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及時凍結扣劃對方賬戶28萬案款

          判決生效后,因馬某和某中心逾期遲遲未能履行,苗苗便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依法向馬某和某中心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并多次進行釋法析理,但馬某和某中心一直不予理會。今年6月,網絡查控系統反饋,被執行人馬某的賬戶內匯入了一筆30萬元的款項。執行法官當機立斷,立即將該筆款項凍結,劃扣到位,并通知了苗苗的父母。

          法官提醒,暑期意外傷害隱患要警惕

          暑假將至,又到了兒童意外傷害案件的高發期。為此,執行法官提醒廣大家長朋友們,在帶子女外出游玩的同時,要加強對子女的看護,不要帶孩子到具有在具有安全隱患的經營開放性公共場所,盡量選擇危險性較小的項目,不要讓孩子獨自到河流、湖泊等處玩耍、游泳。此外,家長們還要注意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將發生意外傷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如孩子在玩耍過程中不慎受傷,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協商解決醫療費用等相關事宜,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鄭報全媒體記者魯燕?通訊員 魯維佳 魏巍

          分享到: 編輯:陶莎 統籌:黃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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