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離不開交通工具,公交車更是許多市民出行的首選。然而,公交車的特殊之處在于上下車門的開合均由司機掌握,一旦開合時機不當,就會把正在上下車的乘客夾住,嚴重時還會造成乘客受傷。受傷的乘客在要求公交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時往往又被告知“你不是保險中的第三者,不能賠!”那么,乘客能得到賠償嗎?看看南陽市中院的法官怎么判。
案情:
下公交被車門夾住受傷
周某某乘坐王某駕駛的公交車在到達某站下車時,周某某腳已著地,但胳膊仍扶著車內,王某未注意觀察,即關門起步,車后門夾住周某某的胳膊向前行駛。王某發現情況后又開門導致周某某摔倒,造成其受傷。
經公安機關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某無責任。周某某受傷后住院治療,共花費10多萬元。
判決:
受傷在車外屬于“第三者”應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公安機關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應承擔周某某的全部損失。王某是公交公司的雇傭人員,其在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應當由其雇主公交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交公司為其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則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周某某的各項損失。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認為機動車第三者險中的“第三者”指的是獨立于車外的不特定第三者,不包括車上人員。周某某是公交車的乘坐人,其身份已經固定,其是在下車過程中摔倒在地受傷的,像這樣正在上下車的人員應屬于車上人員,而不是車外的第三者,不能按第三者險賠。
南陽市中院審理認為,周某某是在車門重新打開后摔倒在地受傷的,其受傷時已經在車外,不符合“車上人員”的空間特征要求,其身份已經由車上乘坐人員轉化為獨立于機動車的車外人員,也即機動車第三者保險中的“第三者”,故此保險公司應予以理賠,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說法:
車外人員應視為交強險“第三者”
承辦法官王立謙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五條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的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該條款并未將上下車人員明確為車上人員。
從交強險的性質及設立目的來看,其屬于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強制性險種,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有效地保障和醫療救治,故交強險是為不特定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合同,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處于機動車之外的人員只要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都應視為交強險中的“第三者”,方能保證交通事故受害人都能得到法律同等的保護和救濟。
周某某在事發時雙腳已落地,其身體重心已離開公交車,因司機未盡到安全駕駛義務,夾到周某某的胳膊,并在起步行駛過程中將其拖倒在地致傷。周某某在事故發生時已置身于車輛之外, 從危險的控制力角度而言,周某某與車輛外其他普通的“第三者”對機動車危險的控制力并無實質差別,均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周某某在事故發生時已不符合“車上人員”的空間特征要求,身份已經由車上乘坐人員轉化為第三者險中的“第三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是站不住腳的。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陳立麗 尹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