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你好,是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執行局么?我倆這就還錢,你們能不能先把我們的限高解除了,我們在內蒙古呢,沒辦法買機票、高鐵票返程了。” 12月17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的執行法官接到了這樣一通“求助”電話。
案情:兩人連帶清償19萬元債務,卻不當回事
打來電話的,是一起租賃合同糾紛的被執行人唐某、向某。
2017年,某公司與黃某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約定某公司向黃某租賃腳手架等材料,租金按月支付。2018年2月,雙方經結算,某公司尚欠黃某租賃費及利息共計29萬元。
后經黃某多次討要,某公司僅支付了10萬元租賃費,余款一直遲遲未付。
2019年2月,某公司又為黃某出具了一張欠條,約定于2019年4月1日前付清租賃費及利息共計19萬元,如逾期支付,則按日剩余金額的0.2%承擔違約金,唐某和向某自愿為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至債務清償完畢止。
然而欠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過后,某公司依然沒能還款,黃某遂將某公司及唐某、向某起訴到了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判令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黃某欠款18萬元及利息1萬元;并以18萬元為基數支付利息;唐某和向某對上述19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倆人被限高后覺得法官在玩“表面功夫”,內蒙古回不了鄭州才趕忙“求援”法官
因判決生效后,唐某和向某并未履行,黃某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唐某和向某始終處于失聯狀態,手機換號、住處不定,執行法官經多方查詢查控,均未查到二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的執行一度陷入僵局。
但執行法官并未放棄,一方面將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他們采取了限制高消費等信用懲戒;另一方面繼續加大對兩人蹤跡及其名下財產線索的查找力度。
孰料,在對“失聯”已久的倆人限制高消費一周后,執行法官就接到了唐某主動打來的電話。原來,起初唐某兩人對被采取限制高消費等信用懲戒還不以為然,認為這些只不過是法院的“表面功夫”,對自己沒有什么實際影響。
然而,直到正在內蒙古出差談生意的兩人發現自己的出行受到了限制,不能買高鐵和飛機票,這才意識到法院動真格了,加上有筆生意急需返程,便向執行法官撥通了“求援”電話,表明自己當初不應該抱著僥幸心理拒不履行,現在愿意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還款事項。
隨后,執行法官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協商。雙方經溝通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唐某和向某于今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黃某203588元,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紛。
如不按期支付,黃某可到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協議達成后,法院也依法解除了對唐某等二人的信用懲戒。至此,該案得以圓滿執結。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曹雅蘋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