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萬元不是他借的,也不是他用的,最后他咋成了老賴?原因是在這筆借款合同中,他做了擔保人。今天,記者從管城法院獲悉,這筆借款最后由擔保人的他,清償了真正借款人本金及利息在內的35萬元債務。已出臺的《民法典》如何規定民間借貸合同中擔保人的責任呢?一定要幫朋友做擔保,需要注意哪些呢?
案例:替朋友擔保借款20萬,被迫清償35萬元債務
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王某借款20萬元,李某奇、毛某在借據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字,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因到期后未還款,王某將李某、李某奇、毛某作為被告起訴至管城法院,并經管城法院主持調解,李某、李某奇歸還王某借款20萬元以及利息。
隨后在執行過程中,管城法院執行一大隊中隊長白文才團隊窮盡執行手段,最終在被執行人也是擔保人李某奇處執行到位案款本金及利息共計35萬元。
說法:擔保人為啥成了被執行對象?
執行法官介紹,在法院日常執行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案例,每個擔保人都覺得很委屈,認為只是提供了擔保,為什么卻成了被執行的對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為擔保人或保證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擔保或保證責任。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很多是出于朋友關系,為朋友借款提供擔保。一旦債務人無法還款時,擔保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常見的有擔保人用財產為他人進行抵押或質押。
現實中,當借款合同形成時,債權人會要求債務人找一個經濟條件好的人提供擔保,此時債權人和擔保人之間就形成了保證合同關系。
《民法典》對保證合同的范圍做出了規定,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大家在保證合同中,還要注意保證的方式。根據《民法典》規定,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提醒:擔保一定要慎用“連帶”二字
根據《民法典》第687條規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民法典》 第68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承擔的責任大小不同。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不同的方式,導致承擔的責任大小也不一樣。在連帶責任保證中,當債務人未按期還款或者發生約定的情形,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連帶責任保證人任何一方或者兩方同時承擔還款責任。在一般保證責任中,保證人在該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698條還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由此可見,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想要幫朋友做擔保,一定要謹慎。即使要幫朋友做擔保,也要慎用“連帶”二字。否則,當你朋友無法償還借款時,你就是法院執行的對象。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徐曉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