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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平正義不是說說而已,河南法院讓你“可感可觸” 省高院發布貫徹善意文明理念執行審查典型案例

          2021-11-12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執行工作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進一步提高執行審查案件辦理質量,提升執行工作規范化水平,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司法服務和保障,今天,省高院篩選出一批貫徹善意文明理念執行審查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案例一:維持企業正常生產,超標查封裁定解除

          河南高院在審理楊某波、姜某與鹿邑縣某置業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中, 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書,查封了鹿邑縣某置業公司名下的房屋。鹿邑縣某置業公司提出異議稱,本案明顯屬于超標的查封,應及時糾正。省高院審查認為,本案保全裁定載明的保全金額為17233673元,而查封的財產價值本院最終認定為 287053052元,屬于明顯超標的查封,超標的查封的數額為169819378元。遂裁定在價值169819378元的范圍內對異議人鹿邑縣某置業公司的財產解除查封。
          本案審查過程中,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綜合已出售房屋的實際成交價、鹿邑縣某置業公司提供的評估報告及合作開發協議中對房屋價格的相關約定,并考慮到市場波動及其他不確定因素,綜合認定查封資產的價值,對超標的查封財產進行解封,避免了過度執行,不僅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有利于被申請人渡過難關,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

          案例二:影響工人發工資獎金,解除公司基本存款賬戶
          蘭考某房地產公司訴河南某建筑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在訴訟保全過程中,開封中院凍結了河南某建筑公司名下基本存款賬戶。2020年春節前,河南某建筑公司以凍結行為影響到農民工工資發放及公司的正常運營為由提出異議,請求解除凍結。開封中院及時作出異議審查裁定,于農歷12月28日裁定解除基本存款賬戶的凍結。蘭考某房地產公司向河南高院申請復議,請求繼續對基本存款賬戶進行凍結。河南高院審查認為,企業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主辦賬戶,主要用途包含工資、獎金等支取。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經濟形勢帶來不利影響,市場主體的經營出現困難,蘭考某房地產公司與河南某建筑公司應互相體諒,在開封中院繼續凍結河南某建筑公司其他銀行賬戶的情況下,不應繼續凍結其基本存款賬戶;河南某建筑公司作為承包人,也應當積極配合蘭考某房地產公司完成竣工驗收備案,保障該公司的合法權益,也使廣大購房者能夠早日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實現安居樂業,減少不必要的損失。遂裁定駁回蘭考某房地產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開封中院的裁定。

          案例三:優先執行強制執行措施變更

          平頂山中院在執行河南某實業公司與河南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裁定,評估、拍賣已被查封的河南某置業公司所有的位于某縣青龍湖西鄰總面積3759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中的11340.678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河南某置業公司提交大量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未售房屋、車庫、儲藏間清單,希望優先執行。未獲準許后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執行裁定,變更強制執行措施。平頂山中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裁定,駁回異議請求。

          河南某置業公司向河南高院申請復議,請求變更執行措施。河南高院審查認為,被執行人河南某置業公司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有房屋及土地,對房屋及土地的執行均應通過評估拍賣程序進行,擇一執行并不影響執行效率和效果,河南某置業公司要求先對其名下房屋及相應坐落的土地進行執行應予準許。遂作出裁定,撤銷平頂山中院異議裁定和執行裁定,駁回河南某置業公司的其他異議請求。

          省法院依法撤銷了平頂山中院的執行裁定,既保障了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又避免過度執行,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體現了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也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作出了貢獻。

          案例四:不予恢復執行,化解矛盾糾紛

          安陽中院在執行某建設公司與安陽某置業公司、管某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三方于2020年1月19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書”,安陽某置業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某建設公司提交“延期履行執行和解申請書”,主要內容為本次疫情安陽某置業公司受整體環境的不利影響,售樓營業幾乎停頓,沒有任何經濟來源,以致已復工的項目工程一度停工,至2020年4月30日前,無法籌措足額資金支付4560萬元,請求延期三個月支付款項。某建設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回函,不同意延期支付。2020年5月11日,某建設公司申請恢復執行,安陽中院于同日立案。安陽某置業公司向該院提出執行異議,安陽中院作出裁定:雙方于2020年1月19日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書”履行期限延展四個月;撤銷該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恢復執行裁定。某建設公司向河南高院提出復議,請求恢復執行。河南高院審查后,裁定予以駁回。

          執行法院在涉疫情執行案件辦理中,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將新冠疫情的發生認定為不可抗力,并基于不可抗力的發生調整了和解協議的履行期限,貫徹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積極引導當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案例五:撫養費不予抵銷,全方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安陽市文峰區法院在執行張某珍申請執行李某彬離婚糾紛一案中,張某珍申請執行的標的包含雙方婚生女兒李某撫養費21492元。而在另外一個執行案件中,李某彬是申請執行人,其向被執行人張某珍主張返還房屋,并賠償房屋租金損失。文峰區法院作出終結本案執行的裁定,理由是李某彬與張某珍互負債務,應當相互抵銷,抵銷后張某珍應付賠償款的數額高于李某彬在本案中應支付撫養費的數額,因此裁定終結本案執行。張某珍不服,向該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兩個執行案件不能相互抵銷,李某彬應當支付雙方婚生女兒的撫養費。文峰區法院審查后作出裁定,撤銷該院終結本案執行的執行裁定。李某彬不服,向安陽中院申請復議,安陽中院裁定予以駁回。

          雙方婚生女兒尚未成年,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五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據此,應當對作為未成年人的雙方婚生女兒給予特殊、優先保護,限制對方對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撫養費行使抵銷權,是全方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弘揚了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六:保留生活必需費用,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

          滎陽市法院在執行祝某與付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中,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裁定,依法扣留付某及其配偶何某芬在上街區某合作社的各項補償款60000元,并將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了該合作社。付某提出書面異議,請求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滎陽市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執行人付某已年近70歲,喪失勞動能力,鄭州市上街區某合作社亦證明其除了法院扣留的經濟補償款外,并無其他收入來源。故應當保留被執行人付某的生活必需費用,數額為本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每月730元。遂變更執行裁定為依法扣留付某及其配偶何某芬在上街區某合作社的各項補償款60000元(自2018年至此后的補償款),自2018年起,每月在所扣留的經濟補償款中為付某保留生活費730元。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機構需要最大限度查找、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切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但執行行為也應合理有度,不能損害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尤其要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執行過程中,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倡導人文關懷,將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須費用予以保留,對其余部分予以執行,也平衡了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的利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鄭報全媒體記者?魯燕 通訊員 趙棟梁 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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