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k id="6birc"></track><option id="6birc"></option>
    <samp id="6birc"></samp>
  1. <samp id="6birc"></samp>
    1. <b id="6birc"><ins id="6birc"><ruby id="6birc"></ruby></ins></b>

    2. <tbody id="6birc"></tbody>
    3. <samp id="6birc"></samp>

        <progress id="6birc"><bdo id="6birc"></bdo></progress>

          <tbody id="6birc"></tbody>
        1. 調解協議不是“緩兵之計”,這家公司為自己的不誠信額外“買單”近30萬

          2021-12-08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簽訂調解協議時信誓旦旦說“要還錢”,事后出爾反爾拒不履行。結果會怎樣?今天,記者獲悉,中原區法院高效執結的這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被執行人河南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電力公司)為自己漠視法律的行為付出了代價——不僅支付拖欠的租賃費,還多付近30萬元的違約金。

          2020年12月20日,原告鄭州某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后簡稱租賃公司)與電力公司簽訂一份履帶吊租賃合同,約定原告提供履帶吊并協助被告完成吊裝施工,被告支付相關費用,時間三個月。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履行了義務,但被告卻未按約定支付租賃費,僅在今年4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工程決算確認書》,確認欠原告租賃費97.47萬元。

          多次催還無果后,租賃公司將電力公司起訴至中原區法院。

          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電力公司同意于10月31日之前向租賃公司支付設備租賃費97.47萬元、律師費等共計980700元,租賃公司不再主張292410元違約金;如電力公司未如期履行,租賃公司有權申請強制執行租賃費及違約金。

          協議生效后,電力公司僅履行50萬元便又擱置了。

          年關將至,為確保公司資金正常周轉,11月29日,租賃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經網絡查控系統查詢,發現被執行人賬戶內有部分存款,第一時間凍結了賬戶。眼看賬戶被凍結,又收到法院傳票,被執行人覺得無法再拖延下去。12月3日,被執行人主動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租賃費474700元、違約金292410元、律師費6000元、訴訟費6774元,共計779884元。該案得以成功執結。

          “部分債務人把簽訂調解協議作為躲避債務的‘緩兵之計’,事后出爾反爾,逃避履行,殊不知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拒不履行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針對此類不講誠信的行為,法院采取零容忍態度,堅持以高壓態勢打擊、懲治失信,助力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努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執行員崔智峰說。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


          分享到: 編輯:陶莎 統籌:楊觀軍

          相關新聞

          www.uuyouji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