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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借名買房親姐妹兩度上法庭 姐告妹“私吞”房產,妹告姐因占用購房資格索要5萬元損失,該案咋判?

          2021-12-23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生活中,常有一些人出于規避房屋限購政策等原因而選擇“借名買房”,但此種行為往往潛藏著一定的法律風險,由此所引發的糾紛也不在少數。12月21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就執結一起親姐妹間因借名買房引發的糾紛,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被執行人全額履行了執行款,案件得以圓滿執結。

          案情:親姐妹借名買房引紛爭,姐告妹還房,妹告姐因占用購房資格索要5萬元損失

          黃玲(化名)和黃麗麗(化名)是親姐妹。

          2013年8月, 黃玲因想在鄭州買房,但苦于自己沒有購房資格,便找到妹妹黃麗麗,兩人簽訂了一份書面協議,約定由黃玲出資,以妹妹的名義按揭購買一套普通商品房,待黃玲將名下房子賣掉具備購房資格后,再由黃麗麗將房屋過戶至黃玲名下。

          2015年房子交房并裝修完畢后,黃玲將名下房子賣出并搬入了該房產。

          此后,因黃麗麗不承認與姐姐之間的協議,不認可案涉房屋是黃玲的財產,雙方發生糾紛,黃玲于2017年搬出案涉房屋,該房屋貸款由黃麗麗代為償還。

          此后,雙方因房產歸屬等問題矛盾越積越深,黃玲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黃麗麗協助其完成過戶手續。

          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其訴訟請求,后經黃玲申請強制執行,案涉房屋已經過戶至黃玲名下。

          雖然房子產權問題解決了,但二人依舊鬧的不可開交,2021年4月,黃麗麗將黃玲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姐姐返還自己支付的貸款、物業費、電費及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支付因占用其購房資格導致的損失 5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對此,黃玲提出反訴,要求判令黃麗麗償還之前其多支付的 10800 元貸款費用,支付其搬出案涉房產后的租房費用及因房屋解壓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并承擔本案反訴產生的訴訟費用。

          判決:執行法官多方努力,姐妹倆達成和解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玲借妹妹黃麗麗之名買房,現案涉房屋已過戶至黃玲名下,其應當返還黃麗麗代償的房屋貸款3.4萬余元。

          庭審中,黃玲自認在案涉房屋居住,故對黃麗麗要求黃玲償還代繳物業費和電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黃麗麗要求的因占用其購房資格導致的損失,黃麗麗、黃玲為規避國家限購政策借名買房,有違公序良俗原則,雙方達成的合意應認定為無效,故對黃麗麗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黃玲借用黃麗麗名義買房,并于2014年至2017年向黃麗麗轉款用于償還房貸,超出房屋貸款本息部分5375.59 元,黃麗麗應當予以返還。

          關于黃玲反訴請求的租房費用、物業費及律師費和訴訟費,在黃玲借用黃麗麗名字買房時其名下已經登記有一套房屋,黃玲為了案涉房屋將其出售,要求由此產生的租房費用等費用由黃麗麗承擔,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雖然黃麗麗與黃玲因案涉房屋產生糾紛, 但貸款仍然可以繼續償還,因雙方均怠于償還貸款,導致損失擴大,酌定律師費和訴訟費由雙方自承擔一半,現黃玲已將上述費用支付,黃麗麗應將其中一半的費用 1.1萬余 元予以返還。

          遂判決:黃玲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黃麗麗3.6萬余 元;2.黃麗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黃玲 5375.59 元;3.黃麗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黃玲支付 1.1萬余 元。

          判決生效后,因黃麗麗并未履行,黃玲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多次勸說黃麗麗主動履行,但對都是向執行法官抱怨,且絕口不提還錢之事。

          執行法官隨后組織姐妹倆到法院進行了“面對面”的溝通,誰知雙方剛一見面,便一言不合開始爭吵。不過,在執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終,姐妹倆達成和解協議:通過將本案與之前案件中債務抵消,由妹妹黃麗麗履行了505.64元的執行款,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紛,至此,案結。

          提醒:“借名買房”風險大? 當心“房錢兩空”

          執行法官隨后表示,“借名買房”看似吸引人,但其中往往隱藏著許多不可預測的法律風險,也容易為自己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司法實踐中,名義人突然變卦“反悔”,不愿過戶、獨占房屋或者將房子出售的案例也時有發生,甚至在無證明借名購房事實的證據時,實際出資人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可能導致“錢房兩空”的局面。

          為此提醒廣大民眾,“借名買房”存在諸多風險,若非不得已盡量不要選擇“借名買房”,如確有需要進行,在不違背法律及購房政策前提下,應注意簽訂書面協議并在協議中就容易引發糾紛的事項如房屋權屬、過戶時間、房款支付方式等做出明確的約定,同時注意保存好購房手續、付款憑證、購房發票及權利證書等關鍵性證據,從而在糾紛發生時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權益遭受侵害。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張曉靜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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