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男子酒后乘坐出租車后因車費與司機發生口角并廝打,司機報警后,該男子還對前來制止的警察進行廝打。今天,記者獲悉,該男子以妨害公務罪被判刑8個月,出租車司機后又將該男子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等。目前,經管城法院執行,該男子已將賠償款支付給出租車司機。
2020年12月1日21時許,黃某醉酒后乘坐出租車到鄭州市管城區某小區門口,因車費問題與出租車司機秦某發生口角并廝打,秦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秦某報警后,民警常某、輔警周某趕至現場,在民警對黃某進行制止時,黃某用手抓民警的臉、用腳踹民警的身體,致常某面部挫傷,常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管城法院經審理判決黃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秦某訴稱,他因傷情在醫院進行診療,花費了一定數量的醫療費,并產生了誤工費、交通費等。因黃某拒絕賠償,秦某向管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黃某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費用4615元,判令黃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
管城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黃某飲酒后乘坐秦某駕駛的出租車,因車費問題與秦某發生口角并毆打秦某,黃某應當賠償對秦某造成的損失。最終法院判決黃某賠償秦某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合計2767元,駁回秦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后,黃某未按判決履行賠償義務,秦某向管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后,管城法院執行干警依法向黃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執行文書,執行干警侯開立多次打電話對其釋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后果,敦促其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最終,在執行干警的強大執行震懾下,黃某將執行款轉入申請人賬戶,該案得以執結。法官提醒:喝酒出事的案例屢見不鮮,不僅傷及他人,更害了自己。所以提醒廣大群眾,謹慎喝酒。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徐曉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