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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微信朋友圈侮辱、誹謗他人 被判朋友圈道歉和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2022-02-1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如今微信朋友圈,也成為了我們展示生活、共享信息的平臺,那么個人的朋友圈屬于“法外之地”嗎?在個人朋友圈內發表言論是否受法律制約?

          今天,記者獲悉,因為結算工程款問題,有兩人微信朋友圈罵他的雇主為老賴,人渣等侮辱、誹謗性語言,結果被判道歉,和賠償對方精神撫慰金5000元。

          案情回顧:微信朋友圈發布辱罵、誹謗他人不當言論被判賠償5000元

          原告張某從事水電裝修工作,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雇傭二被告李某、王某為水電工,將五家業主裝修工程分包給李某、王某進行安裝,后因工作問題,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王某就結算工程款發生分歧。

          被告李某、王某心存怨氣,在2021年6、7月二人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如“老賴”“人渣”“許昌裝修界賴皮”等侮辱、誹謗原告張某的語言,張某發現后及時向被告提出停止侵權的要求后,但被告二人拒不刪除,并有他人對二人微信朋友圈內容進行了轉發,使原告張某的名譽在許昌裝修界造成了不良影響,造成一定精神損害。

          經魏都區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二人以侮辱、誹謗語言故意損害原告名譽,二被告主觀過錯明顯存在,其以貶低原告名譽為目的,屬于違法行為,由此產生的原告名譽權受損結果與二被告的違法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二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考慮到被告侵權行為主要發生在許昌裝修界相關微信朋友圈,故判決被告二人刪除侮辱、誹謗原告的不當言論,停止侵害原告名譽權,且在道歉內容經法院審查同意后,進行書面道歉并公布于相關微信朋友圈,進行消除影響,恢復原告名譽。

          由于被告二人在業界朋友圈多次發布侮辱、誹謗原告的不當言論,并在多次制止后繼續侵權的行為,對原告的名譽、信譽及公眾評價造成貶損,應當認定為對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害較為嚴重,被告二人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判決二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告二人均服從判決。

          法官說法:無論現實還是網絡上,隨意捏造事實、侮辱、誹謗他人等語言暴力都是違法的

          現在網絡技術進步拓寬了人們自由表達的言論空間,在合法的前提下,個人自由發表言論、行使批評、評論、監督的權利,不會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但網絡言論自由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無論在現實中還是在網絡上,隨意捏造事實、侮辱、誹謗他人等語言暴力都是違法的,個人在類似微信平臺這樣的網絡空間發表言論也是要受到法律約束的。

          在本案中,原被告間如果有經濟糾紛,可以采取正當合法方式予以解決。但采用在微信朋友圈辱罵、誹謗這種方式是極不可取的,這不僅無助于雙方問題的解決,還會造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面臨著違法風險,所以提醒大家要恪守道德及法律的底線,以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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