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入職后,公司一直未和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無故拖欠工資,結果小張將公司告了。今天(26日),記者從金水區法院獲悉,此案已審結,這家公司被判支付小張工資、賠償金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共2萬余元。
小張稱,2020年10月,她入職某網絡公司工作,擔任運營客服職務,雙方約定底薪4200元/月加提成。2021年2月,小張離職,離職時公司所欠工資合計6000余元,公司承諾在2021年6月底之前把剩余工資分批次發放完。
離職后,公司于2021年3月、4月期間共計向小張轉款2300元,剩余工資一直拖欠,且小張入職后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此,小張將公司訴至法院,索要工資、賠償金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張于2020年10月入職被告公司工作,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被告公司未及時足額向原告發放工資,故小張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資3754元,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公司未按法律規定解除與原告間的勞動關系,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小張主張被告公司向其支付賠償金4200元,依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小張入職后,被告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小張主張被告向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26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金水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某網絡公司支付原告小張欠發工資3754元、賠償金4200元、未簽訂書面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2600元。現判決已生效。
主審法官表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雙方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各自的權益。勞動者要具備維權意識。平時應注意收集工資條或記錄、社保繳納記錄、考勤表、工牌等能夠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這樣才能在雙方發生糾紛時,有效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江勇 高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