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小本買賣,每一筆貨款對我們來說都很重要,感謝你們幫忙收回貨款,為我們解決了煩惱……”2月16日,鄭州惠濟區法院成功調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順利達成調解協議并支付了部分貨款,獲得原告連聲稱贊。
案例:飯店欠貨款拖著不給 法官當起“中間人”
李某某在市場經營糧油干調等食品批發業務,被告河南某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是一家飯店的經營者,王某某是股東。2019年,王某某與李某某約定,由李某某根據王某某需求向某某飯店供貨,貨到付款。起初,飯店還能如期支付貨款,但時間一長,便開始拖欠。2020年8月,雙方經對賬,飯店尚欠貨款63039元未支付。
經李某某多次催要,王某某及飯店一直推脫不予支付。李某某遂將餐飲公司及王某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貨款63039元及逾期付款損失并承擔訴訟費用。
承辦法官經閱卷后,為最大限度減少企業的損失、減輕當事人訟累,快速化解雙方矛盾糾紛。被告公司承認欠款,表示愿意支付款項,但因受疫情等因素影響,目前經營狀況不佳,希望法院能夠調解,分期付款。
法官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通過電話、面談的方式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背靠背、面對面”溝通,勸導他們多換位思考、通過協商解決問題。
最終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餐飲公司共向李某某支付貨款63039元,于10月31日前分11筆支付完畢,王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紛。協議達成后,某某餐飲公司當庭支付首筆6300元貨款。
提醒:小本經營也要簽合同依法維權
主審法官隨后表示,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為此,提醒廣大民眾在社會生活中,要有守約踐諾的契約精神,遵守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共同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
也提醒廣大中小企業主,客戶拖欠貨款現象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時有發生,在日常的買賣關系中,應注意樹立風險意識,除對合作方的資質和經濟實力要進行認真考察外,還應注重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主體、標的物信息、合同價款及交付期限和方式、違約責任、管轄及送達條款等內容,千萬不要因為怕“傷面子”而不簽合同,也決不能在合同種進行含糊不清或模棱兩可的表述,給后續的履行埋下隱患。一旦發生糾紛,要注意積極與對方溝通協商、采取理性方式維權,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馬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