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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鄭州鐵路運輸中院發布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2022-06-02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今天,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6個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民事公益訴訟,盜采黃河河砂、非法占用農用地、污染環境類刑事案件以及因環保行政處罰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

          案例一:濟源市某鎳業公司超標排放污染物

          2016年至2020年期間,濟源市某鎳業公司因未配置污染防治設施,超標排放污染物等行為,先后4次被環保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先后6次受到環保行政處罰,累計罰款金額155萬元。2019年8月21日,鎳業公司停產整頓,至今未復產。2020年10月20日,金華市某生態文化服務中心對鎳業公司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停止損害環境公益行為;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賠禮道歉;賠償對環境公益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等;將損害賠償金設立為專項環保公益信托,用于保護、修復大氣環境,支持環境公益事業等。

          經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如下調解協議,鎳業公司已于2019年8月21日停止排放廢氣、廢水等損害行為,并已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確認鎳業公司已投入500余萬元進行環保設施升級改建。鎳業公司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3年內繼續累計投入100萬元用于環保設施投入。鎳業公司通過植樹的方式對造成的周邊大氣環境損害進行替代性修復。

          典型意義:以環保設施投入承擔環境侵權責任

          本案系因超標排放污染物引發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鄭州鐵路中院充分考慮鎳業公司長期處于停產整頓狀態的實際情況,以環保設施投入作為其環境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引導企業改進治污技術,提高污染防范能力,促進企業綠色轉型;通過原地種植樹木的方式對已造成的大氣污染損害進行替代性修復。

          案例二:劉某強非法采礦獲刑并處罰金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劉某強未經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擅自在開封柳園口濕地自然保護區封丘縣曹崗鄉黃河河道內開采河砂并銷售,累計銷售河砂7446.69噸,價值約163818元。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被告人劉某強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63818元。

          典型意義:嚴厲打擊盜采濫采黃河河砂行為

          本案系因非法開采黃河河砂引發的刑事案件。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嚴厲打擊盜采濫采黃河河砂行為,為保護黃河生態穩定、保障沿岸民生福祉提供堅強司法后盾,對廣大人民群眾提高黃河保護意識具有宣傳警示教育意義。

          案例三:張某鋒礦石加工廠滲坑污染物重金屬超標

          被告人張某鋒自2020年10月起,未經工商、環保等部門批準,在靈寶市豫靈鎮自家自留地上建設小型礦石加工廠。被告人張某鋒將未經環保處理的廢水和廢渣,直接排放到加工廠北圍墻外的滲坑中。滲坑內堆積尾渣約100噸。經檢測,滲坑污染物重金屬超標,嚴重污染環境。

          洛陽鐵路運輸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張某鋒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典型意義:有力震懾私建加工廠隨意傾倒污染物犯罪行為

          本案系因自建加工廠違法傾倒廢水廢渣引發的刑事案件。洛陽鐵路運輸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有力震懾私建加工廠隨意傾倒污染物的犯罪行為,有效引導廣大村民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為推進農村環境整治,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四:鄭州某生態農業公司、黃某立非法占用農用地

          被告人黃某立承包滎陽市王村鎮土地190畝,創辦被告單位鄭州某生態農業公司。2016年,被告人黃某立為了公司利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承包的農田上建設大棚、鋼架房等建筑,并且用混凝土澆筑兩條主干道。經勘測,占用土地面積40.92畝,造成16.89畝土地種植條件嚴重破壞,其中基本農田13.2畝,一般耕地3.69畝。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單位鄭州某生態農業公司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立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典型意義:保護中原糧倉,守好國家糧食安全底線

          本案被破壞的耕地面積大,且涉及基本農田,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分別判處罰金和1年以下有期徒刑,體現了鐵路法院依法打擊亂占耕地違法行為,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司法導向,為保護中原糧倉,守好國家糧食安全底線,端穩14億中國人民的飯碗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五:濮陽縣某雞業公司訴環境保護局罰款不當被駁回

          2020年1月16日,濮陽縣環境保護局對濮陽縣某雞業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當日排放的生產廢水超出污水處理廠收水水質標準,遂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其存在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責令其立即停產整治,并處罰款40萬元。濮陽縣某雞業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檢測結果顯示濮陽縣某雞業公司2020年1月16日排放的生產廢水超出了污水處理廠的收水水質標準,濮陽縣環境保護局對其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處罰適當,程序合法,判決駁回濮陽縣某雞業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向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廢水,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本案系養殖企業排放廢水超出污水處理廠收水水質標準受到行政處罰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本案中,濮陽縣某雞業公司未依法對養殖污水進行預處理,向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生產廢水,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鐵路法院依法支持濮陽縣環境保護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廣大養殖從業者切實增強主體責任,強化污染防治措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具有較強的教育引導意義。

          案例六:洛陽某耐火材料公司訴偃師市環境保護局罰款不當被駁回

          偃師市環境保護局認定洛陽某耐火材料公司明知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未采取應急停產措施,導致超標排放煙塵顆粒物,依法對其罰款10萬元。該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案涉處罰決定。

          洛陽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障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洛陽某耐火材料公司未保障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超標排放煙塵顆粒物,偃師市環保局作出案涉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洛陽某耐火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又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法院保障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貫徹落實

          本案是企業在大氣污染防治設置故障后繼續生產受到行政處罰而引發的糾紛。洛陽鐵路運輸法院判決駁回洛陽某耐火材料公司的訴訟請求,對環保部門依法查處環境污染行為予以有力支持,體現了人民法院保障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守護人民群眾“麗日藍天”的決心。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谷會迎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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