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消費已成為不少人生活中常態,但在“刷卡一時爽”的同時,因部分信用卡持卡人逾期還款所引發的糾紛也有所增長。6月21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就執結一起信用卡糾紛案,經過法官多番釋法明理,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了30萬余元的執行款。
4年多花掉信用卡35萬元,還不上被銀行告上法庭
2017年5月,被執行人常某向申請執行人某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一張,雙方簽訂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對于非現金交易,免息還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6天,常某在免息還款期內償還全部款項,享受免息待遇;未按期償還全部款項但償還最低還款額的,應支付透支利息;在還款日之前未償還賬單最低還款額的,除按照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還應支付違約金。
常某簽字確認后,某銀行依約向常某發放了信用卡,常某隨后開始使用該卡消費。截至2021年10月,常某共欠某銀行本金、利息等共35 萬余元。某銀行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判還款仍沒還上被強制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常某與某銀行簽訂的信用卡領用合約,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常某使用涉案信用卡透支消費后,沒有按合同約定向某銀行及時歸還本息,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某銀行要求常某償還本息的訴請,依法予以支持。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做出民事判決,判令常某償還某銀行本金、利息等共計35萬余元。
因判決生效后,常某未能履行,某銀行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敦促常某盡早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常某則以手中沒錢等為由百般推脫,承辦法官經查詢,發現該常某一銀行有數萬元存款,遂對該賬戶進行了凍結、劃扣,并繼續與常某溝通、釋法明理,闡明拒不履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最終促使常某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常某一次性向某銀行償還30萬元,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紛。隨后,常某通過轉賬方式履行了剩余執行款,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使用信用卡消費,千萬不要讓“信用”丟失
承辦法官也隨后表示,信用卡作為時下流行的消費工具,是一把“雙刃劍”,在便利我們的生活消費的同時,如果持卡人使用不當、不遵守規則,盲目消費,則有可能“透支”自己的信用,造成債務危機,甚至因此觸犯法律。為此提醒廣大市民,應注意合理正確使用信用卡:一要詳細閱讀銀行的信用卡章程,合理使用信用卡,妥善保管好密碼,要清楚并知曉違約金、罰息、利息等費用的計算方式,不套現、不把卡片出借給他人,保護好自己的“征信”。
二要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量力而行,對于接到銀行的分期邀請電話,要權衡利弊,根據自己的收入情況作出決策,千萬不要因為“好面子”及一時沖動去購置自己經濟承受能力外的東西,以免逾期,讓“信用”丟失。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張曉靜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