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法庭提交虛假的授權材料用以參加訴訟,擾亂法庭秩序。今天,記者獲悉,管城區法院已對化某作出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
管城法院在審理一起合伙合同糾紛案件中,化某向管城法院提交了河南某環境科技公司委托其進行該案訴訟活動的法人證明、勞動合同、《授權委托書》,以此代表該公司參加案件的訴訟活動。但在訴訟過程中,河南某環境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對上述法律文書的真偽提出異議。后經過與該公司的公章比對,證實法人證明、勞動合同、《授權委托書》的印章并非公司所有。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化某稱自己并非該公司員工,是朋友為其準備的上述文書,代朋友參與該案訴訟活動。
管城法院認為,化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提供虛假委托手續,擾亂法庭秩序,造成惡劣影響,屬于冒充他人參加訴訟,其行為嚴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民事訴訟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對其拘留15日。
法官提醒說,訴訟不是兒戲,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實施虛假陳述、虛假訴訟,妨礙法庭審理,否則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法條鏈接: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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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9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處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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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毛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