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提振企業發展信心,鄭州市31日公布《鄭州市生態環境局調整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予處罰事項清單》,對11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予處罰。該清單對《鄭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的通知》(鄭環辦〔2020〕19 號)進行了調整,后者即日起廢止。
11項免予處罰的事項分別是:建設項目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備案和驗收的行為,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和在線自動監測設備的行為,不正常使用焊接和切割煙氣收集處理設施的行為,違反工業固廢和危廢管理規定的行為,違反揚塵、粉塵、VOCS等氣態污染物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屬于生產工藝的偶發性行為,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未按照規定公開信息的行為,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行為,未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的行為,無主觀過錯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其他行為。免予處罰情形應符合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且主動實施停止建設、自行關停或者恢復原狀等措施、在整改期限內完成驗收或首次發現等要求。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裴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