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能找到一份體面的工作,是父母心中的頭等大事,幫助孩子解決就業問題是壓在許多父母心頭的一塊大石。此時,突然有人告訴你,只要花上幾萬塊錢,就能給孩子辦理單位的正式工作,你動不動心?今天,新密法院對外發布了一起這樣的詐騙犯罪案件。
案情回顧:托人為女兒找工作被騙4萬元
被告人劉某柱曾因犯詐騙罪,于2010年被新密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14年刑滿釋放。出獄后,在2021年偶然結識被害人劉某芳,得知被害人急于為女兒找工作后,被告人謊稱自己有能力為被害人女兒安排工作,騙取被害人40000元,用于個人消費支出。因遲遲不能安排好工作,被害人多次詢問說法未果,才發現自己上當受騙。
新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處罰。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可酌情從重處罰。最終新密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某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法官提醒:遇到有人承諾花錢就能辦理工作的"好事",要擦亮眼睛
此類型的詐騙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被告人往往沒有什么特殊、高明的行騙手段和技巧,僅是在日常生活中刻意散布與領導有緊密聯系、能幫助他人"辦事"的虛假言論,營造出自己"社會能人"的人設。
當有人聽信這些不實傳聞前來請托辦事時,被告人便會承諾只要通過其向"領導"支付辦事用的好處費,事情一定能辦成,甚至有的還出具收條,承諾辦不成退款,緊緊抓住被害人"病急亂投醫"的心態,騙取錢款。而被害人交錢之后,等來的只會是被告人以各種理由搪塞,事情一拖再拖,沒有下文,錢款也無法要回。
須知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有規范的招聘流程,遇到有人承諾花錢就能辦理工作的"好事",廣大群眾要擦亮眼睛,謹防上當受騙。
法官說法:詐騙罪的刑法法條都有哪些規定?
我國《刑法》第266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魯燕 通訊員馬營慧 楊志偉